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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500萬元借款,抵押物價值1300萬元,十年后抵押物跌至728萬,利息卻滾至817萬。債權人死死盯住七名擔保人之一的王迪永,致使其在司法迷宮中掙扎。
2014年12月31日,沈長春與江西富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500萬元,期限3個月。富景公司以評估價1300萬元的商鋪作為抵押,七名自然人提供擔保。
但11年過去,清償責任卻由七名擔保人之一的王迪永個人承擔,蓋因他比債務人及其他擔保人擁有更優質的資產。而造成抵押物價值暴跌、利息猛漲的原因之一,事關多名法官的腐敗與瀆職。
王迪永開始了漫長的舉報之路。他指控調解階段的法官熊艷,違反《法官法》與《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接受當事人請吃、游玩和禮品,影響公正裁決。
對周慶華等執行法官,他指控其涉嫌玩忽職守罪,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經網發布《兩法官被控接受請吃和玩忽職守》之后,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關注。根據江西法院系統反饋的最新消息,法官熊艷因接受吃請等問題正處于調查之中,違規事實清晰可見;而周慶華等執行法官的瀆職問題,尚未被正式立案。
調解環節法官接受請吃
2016年5月5日,南昌市東湖區法院法官熊艷和助理曾群乘坐沈長春安排的車輛前往遂川縣。
上午抵達后,債務人富景公司法人代表王滿生接待了午餐。下午,在債權人沈長春的要求下,擔保人王迪永聯系了遂川湯湖溫泉。
當晚四人入住溫泉酒店,每間房費260元,餐飲游玩費用另計。次日清晨,在湯湖茶葉市場,沈長春為兩位法官每人購買了兩斤狗牯腦茶葉,單價320元/斤。
午餐安排在泰和縣,餐后沈長春陪同法官返回南昌。此行除5月5日午餐由王滿生支付外,其余車輛、食宿、茶葉等費用均由債權人沈長春承擔。
2016年,東湖區法院出具(2015)東州民初字第521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由熊艷主持達成。
調解書確認借款本金為500萬元,但王迪永指出,其中包含34.4萬元“砍頭息”。調解書未剔除這筆費用,也未調整沈長春實際按月息4分收取的利息。這一利率超過了最高法院規定的合法利率上限。作為法官的熊艷,存在明顯的偏向性。
調解書作出后,債務人仍未履行清償義務,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執行法官的瀆職問題
2016年8月3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案號為(2016)贛0102執1170號。兩天后,債權人沈長春向東湖區法院執行局提交了《強制處置抵押物申請書》。
抵押物評估價值1300萬元,處置后清償500萬元本息綽綽有余。然而,執行法官周慶華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6年11月22日,周慶華與朱健、徐少龍共同作出(2016)贛0102執1170號之一裁定書,認定“被執行人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需滿足嚴格條件。比如,要求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并需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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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周慶華等法官既未窮盡財產調查,也未要求申請執行人簽字同意。抵押物明顯存在且已辦理登記,屬于明確的可供執行財產。
終本裁定作出后,法院未將該裁定送達擔保人王迪永等人,剝奪了其知情權和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
案涉抵押物早在2015年9月25日就被泰和縣法院首封。根據最高法院2016年《關于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在首封超過60日且首封法院未啟動處置程序時,要求移送執行。
東湖區法院作為優先債權執行法院,有權要求移送抵押物。然而,作為執行法官的周慶華,在長達四年時間里未采取有效措施,直到2020年6月2日才向泰和縣法院發函,此時距首封已過去近五年。
法官腐敗導致的后果
2020年7月,泰和縣法院對抵押物進行“以物抵債”處置。此時抵押物價值已跌至728萬元,不及五年前評估價值1300萬元的一半。
東湖區法院(2023)贛0102執恢629號通知書顯示,抵押物抵償債權人729萬元,扣除王迪永社保工資和拍賣店面款52萬元后,仍需承擔債務817萬元。
王迪永計算認為,周慶華等執行法官的失職,至少導致兩大損失:利息損失擴大948萬元,抵押物價值減損270萬元,合計近1250萬元。
十年間,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中的數字發生了驚人倒掛。抵押物從1300萬元貶值至728萬元,而債務本息卻從500萬元滾至817萬元。債權人沈長春作為職業放貸人,持續追索擔保人王迪永,查扣其52萬元現金,凍結其名下資產,累及其子女。
2025年的冬天,江西三級法院的走廊里,王迪永的腳步聲不時響起。他的控告信不僅是對個人權益的維護,更是對“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司法理念的現實叩問。
而周慶華法官的瀆職問題何時能夠正式立案,仍是一個待解的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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