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12月2日,是第十四個“全國交通安全日”,海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審判白皮書》并通報了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還未到法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年齡的少年在騎車撞傷行走的62歲老人,法院判決少年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某日,15周歲的丁某騎行電動自行車前往輔導班,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路口時,恰遇62周歲的于某由北向南步行通過人行橫道。丁某未能及時減速,與于某發生碰撞,導致于某倒地,頭部損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于某無責任。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丁某及其監護人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未達法定年齡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屬違法駕駛,在駕駛過程中將在人行橫道處正常行走的于某撞倒以致受傷,丁某應當對于某的損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丁某的父母應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若丁某有財產,則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賠償。
法官解析,本案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騎行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對未成年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和機動車設有明確的年齡限制,即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申請輕便摩托車駕駛證必須年滿18周歲。未達法定年齡,嚴禁上路行駛。家長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學習交通規則,講解交通規則制定的初衷以及違反交通規則可能帶來的后果,也要妥善保管車輛,防止未成年人私自騎車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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