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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國棟于2022年11月去世,生前育有一子林志遠、一女林靜雯。林靜雯經法院判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后由其兄林志遠擔任監護人。
2017年,林國棟將其名下的二號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計746萬元。根據林國棟、林志遠及案外人三方簽署的《協議》,其中330萬元交由林志遠保管,明確用于林志遠和林靜雯的生活開支,并約定“林志遠應對林靜雯今后生活妥善安排和照顧”。
此后,因家庭矛盾加劇,林國棟認為林志遠未盡贍養義務,于2022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志遠返還330萬元。同年8月16日,林國棟親筆書寫一份自書遺囑,主要內容包括:
其居住的一號房屋歸朋友陳建國所有;
二號房屋售房款330萬元雖已交付林志遠,但因“被其騙扣”,要求通過訴訟追回,該款項及相關權益全部遺贈給陳建國,用于陳建國和林靜雯的醫療與生活;
指定陳建國為林靜雯的監護人;
明確林志遠不得繼承任何財產。
然而,2022年10月9日,林國棟又另立一份自書遺囑,寫明:“我名下房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不久后,林國棟去世。
陳建國持第一份遺囑起訴,請求繼承330萬元售房款及相應權益。林志遠、林靜雯則抗辯稱:該款系贈與,不屬于遺產;且陳建國趁老人病重哄騙其立遺囑,甚至控制其人身自由,遺囑應屬無效。
二、裁判結果
確認330萬元售房款中,99萬元屬于林國棟可處分的個人財產,構成遺產;
該99萬元按遺囑處理,但結合林靜雯實際情況,陳建國繼承30%(29.7萬元),林靜雯繼承70%(69.3萬元);
林志遠作為林靜雯的監護人,須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29.7萬元支付給陳建國;
駁回陳建國關于繼承全部330萬元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330萬元的法律性質
根據2017年三方《協議》,330萬元系林國棟對兩名子女的附義務贈與,交付后即完成財產權轉移,原則上不再屬于遺產。
贈與是否可撤銷?
法院查明,林志遠長期未履行贍養義務,甚至被法院判令支付贍養費及醫療費,構成對贈與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依據《民法典》第663條,林國棟有權撤銷對其的贈與。但對無過錯且需長期照護的林靜雯,贈與不得撤銷。
遺產范圍如何界定?
330萬元中,僅林志遠對應的30%份額(99萬元)可被撤銷并回歸遺產;其余70%(231萬元)仍屬林靜雯個人財產,林國棟無權通過遺囑處分他人財產。
遺囑效力與分配原則
2022年8月16日遺囑為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但其將本屬林靜雯的財產一并遺贈給陳建國,該部分無效。
同時,法院已依法指定林志遠為林靜雯監護人,遺囑中的監護指定不再具有效力。
綜合考慮林國棟意愿、林靜雯特殊狀況及陳建國的實際付出,法院酌定:可繼承的99萬元中,陳建國得30%,林靜雯得70%。
弘揚善行,兼顧法理
法院特別指出,陳建國作為鄰居,在林國棟晚年多次陪診、墊付醫療費用,體現了“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善舉值得肯定,但不能突破財產權屬的基本法律邊界。
四、律師提示
贈與完成≠可隨意反悔,但有例外
若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如不贍養、虐待),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本案正是基于此支持部分返還。
自書遺囑務必“三要素齊全”
全文手寫 + 簽名 + 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本案兩份遺囑均符合形式要件。
遺囑不能“越界處分”
只能處分自己名下的合法財產。將已贈與子女的財產再次遺贈他人,該條款無效。
監護人由法院指定優先于遺囑指定
即使遺囑指定監護人,若法院已另行指定,應以司法裁定為準。
非親屬獲遺贈,需有事實支撐
長期照料、經濟支持等行為可增強遺囑合理性,但法院仍會嚴格審查財產歸屬與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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