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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明晰校園安全事故中的責任界定,為學校辦學營造良好環境,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編寫了涉學校管理民事糾紛處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今天推出第五期,一起來看——
基本案情
張某某之子曾在某小學就讀。張某某認為其子在學校遭到教師孤立、體罰,教師師德存在問題,校方存在不作為情形,遂向相關教師、學校反映問題。學校調查后向張某某作出回復,認為不存在其反映的教師違反師德的問題。
張某某繼續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亦認為不存在張某某所反映的教師違背師德、學校包庇、教委敷衍處理等問題。
后張某某通過多個網絡平臺的個人賬號多次發布信息,稱其孩子長期被學校教師體罰、孤立,某小學公招作假、公然進行權錢交易等,并使用侮辱性詞語稱呼某小學及其教師。
該小學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張某某在網絡上發布不實內容,構成對某小學的侮辱、誹謗,造成相關公眾對事實的認知發生偏差,損害了某小學的形象,嚴重侵犯了某小學的名譽權。請求判令張某某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某小學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萬元。
審理經過
審理過程中,張某某辯稱,其發布相關內容真實,系合理維權行為,不構成侵權。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本案中,張某某存在貶損性、誹謗性言論,構成對某小學名譽權的侵害。
首先,從言論指向性看,張某某在多個平臺上發布的內容中出現了某小學的簡稱、全稱等,其發布的內容明確指向某小學。
其次,從行為的過錯來看,張某某作為學生家長,對于學校的教育管理行為具有合法維權及輿論監督的權利,但是張某某在無證據證明相關教師存在違反教師行為規范行為的情況下,在多個網絡平臺上公開發布針對學校的侮辱性言論,具有過錯;此外,張某某發布的某小學公招作假、權錢交易等內容亦無事實依據,構成誹謗性言論。
再次,從損害后果看,上述內容傳播范圍較大,降低了對某小學的社會評價,構成了對某小學名譽權的侵害。
因此,綜合考慮張某某的行為目的、方式、過錯情況等,某小學要求張某某書面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同時,關于某小學主張的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結合某小學支付的律師費等,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綜上,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某向某小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某小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0元。
案例解讀
孫銘溪
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其人身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家長作為孩子健康成長的第一責任人,具有對學校教育方式與教學內容進行合理監督及合法維權的權利。但是學校作為民事主體,其名譽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良好的名譽是法人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當家長不認可學校的教育方式與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時,應當注意輿論監督的邊界,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保證所述內容理性、客觀、真實,不得侵犯學校的名譽權。
網絡社交平臺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在網絡空間發布的言論往往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多元方式被迅速傳播擴散開來。在合法的前提下,個人上網發表言論,行使批評、評論、監督的權利,不會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但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批評監督應遵守法律規定,尊重他人合法權利,言論內容不應超出正當維權與輿論監督的合理限度。
( 作者單位: 北京互聯網法院 )
本文來源|《中國教育報》2025年12月3日04版,原標題《家長維權不得詆毀學校名譽——聚焦學校管理民事糾紛處理⑤》
責任編輯 | 賈文藝
以案釋法· 聚焦學校管理民事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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