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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21 條是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核心依據,不僅明確要發展現代醫藥和傳統醫藥,還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多方力量參與建設醫療衛生設施,通過群眾性衛生活動筑牢全民健康防線。同時第 45 條規定公民患病等情況下可獲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而國家需通過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為該權利實現提供保障,形成 “權利 - 保障” 的對應關系。
憲法還明確了各級機關的職責,比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管理轄區內衛生事業,民族自治地方可自主管理本地衛生事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設有公共衛生委員會,從國家到基層構建起全方位的醫療衛生管理網絡。
公民有義務提升自身健康素養,參與群眾性衛生活動與全民健身,主動配合疫苗接種、體檢等公共衛生服務。此外,還可通過捐贈、參與醫療公益志愿服務等方式助力醫療衛生事業,比如為基層醫療機構捐贈物資、參與健康知識科普宣傳等,補充公共醫療資源的供給。
統稿:劉現磊
編輯:左衛軍
審核:王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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