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冬雨是大明星,也是瘦瘦弱弱的小女生。
對于大明星,我是敬而遠之的,即便欣賞誰,也不至于追星,在我看來,追星族跟“低能兒”,有時可以劃等號。
不過拋開明星的光環,周冬雨給人的感覺,就是一個羸弱的小女孩,當然,這只是我“以貌取人”的主觀感受,可能人家并不羸弱。
不管怎樣吧,對于一個女性,用未經證實的謠言,去詆毀和傷害,是頗為下作的,犯了口業。
比如,周冬雨最近起訴的這個蘇某某,公然在網絡發表一些言論,說曾志偉潛規則周冬雨。
我想問一問這個蘇某某,曾志偉潛規則周冬雨,你是如何知道的?是道聽途說,還是當時你就在現場,親眼目睹了“潛規則”的經過。
若是道聽途說,那就不該言之鑿鑿地公開發表“曾志偉潛規則周冬雨”這類言論,若是親眼所見,那請拿出人證物證,拿不出來,那就只能認定造謠了。
我想,蘇某某大概率是拿不出證據的,他(她)又沒在現場“聽床”,何以得出“潛規則”的結論?
明星也是人,也是要臉的,你蘇某某信口雌黃,說人家這樣一個小姑娘,跟幾乎能當他父親甚至爺爺的曾志偉“有一腿”,是非常惡劣的行為。
我們知道,一些明星,喜歡靠傳緋聞,維持熱度,但這種緋聞,首先得般配,男才女貌,一對璧人,賞心悅目,這才能既營造熱度,又無太多負面影響,對于吃瓜群眾,也是一種尊重,不至于讓他們產生不適感。
再者,一個健康的緋聞,往往是你情我愿,純粹被對方魅力吸引,沒有任何利益交換,而蘇某某的造謠,顯然不屬于“健康緋聞”的范疇。
我們承認,曾志偉是一個優秀的演員,尤其在《無間道》里的表現,堪稱炸裂,但把這位年過七十的實力派演員跟周冬雨聯系在一起,無論如何,都無法令人產生我上面說的“健康緋聞”所具備的“賞心悅目”的效果。
蘇某某的造謠,對于曾志偉來說,可能不算什么,但對于周冬雨,就是很嚴重的傷害了。
如果細究這個問題,那就涉及到“兩性不公”的歷史遺留問題,這種事,發生在男人身上,尤其是“有本事”的男人身上,那根本不算什么,用成龍的話說,那就只不過是——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但相對于女性,傳統文化的規訓,封建遺毒的桎梏,令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犯了全天下女人都會犯的錯”的主語。
于是,蘇某某的造謠,也就成了憑空污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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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中國的法院是公正的,周冬雨起訴蘇某某后,法院判決,蘇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對周冬雨名譽權的侵害,判決蘇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周冬雨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判決生效后,蘇某某逾期未履行致歉義務,周冬雨申請強制執行。
這就對了,周冬雨是差這區區1萬塊錢嗎?當然不是,人家需要的是尊嚴。
但我很好奇,“致歉義務”如何強制執行,是要幾個大漢登門,摁著蘇某某的腦袋,強行讓他低頭認錯,并拍下視頻取證嗎?
這不是較真兒,是真不了解。
比如多年前,郭敬明抄襲莊羽,莊羽告到法院,郭敬明敗訴,雖然賠了錢,卻拒不道歉,似乎也無法奈何他,當然,后來郭敬明還是“良心發現”,給莊羽道了歉。
提筆至此,想到另一個富有爭議,且有點復雜的議題——明星的隱私權。
在中國法律框架下,隱私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明星當然也是人,但明星作為自愿進入公眾領域的“公眾人物”,在實操上,是需要讓渡一些隱私權的,換言之,公眾對于明星,有一定的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
說白了,明星作為收入遠超普通人的高收入群體,作為“大眾寵兒”,作為公眾人物,其隱私權的界定與普通人有著明顯的區別,經常處于一種動態的“灰色地帶”。
這在法理和情理上,有點“吃瓜有理”的意味。
但這并不是說,明星的隱私權打了某種折扣,可以任人侵犯,在一些純粹私人領域,明星的隱私權跟普通人無異,是受到高度保護的。
比如家庭住址這樣的私人信息,一旦泄漏,會給明星當事人帶來潛在危險,這就是為什么當年馮小剛導演要急赤白臉地痛罵那個泄漏他家住址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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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與公眾利益相關的領域,明星的隱私權就沒那么“隱私”了,比如,涉及到偷稅漏稅,虛假宣傳,違法犯罪,乃至違背公序良俗等行為,公眾和媒體對明星是有監督權的。
其中,“公序良俗”這條有點意思,大眾傾向于將明星的“道德水準”設定得高于常人,這么做其實有一定道理,因為明星往往有很多未成年粉絲,其一言一行,都可能影響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正因如此,當羅志祥作為“時間管理大師”被千夫所指這類事發生時,同樣是在“隱私權”之外的“吃瓜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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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下,就是灰色地帶了。
包括明星的戀情,婚育,日常消費等等,有的明星主動公開這些信息,以保持自己的熱度,賊喊捉賊,也有的明星將這些視作隱私,是否侵犯隱私權,這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是合理報道,還是惡意窺探,乃至是商業販賣?
周冬雨作為明星,容易被人議論,是她的職業所帶來的天然屬性,這本無可厚非,但像蘇某某那樣,在沒有確鑿證據的前提下,四處散播“潛規則”的謠言,已然不是侵犯“隱私權”的范疇了,而是侵犯了名譽權,故而,法院判其罰錢加道歉,并無不當之處。
另外,最后多說一句,周冬雨女士,92年生人,已不是“少年的你”。
作為成年人,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無可指摘的,這種“黃謠”流言,若任其發酵,反而顯得像是“默認”。
故而,周冬雨告蘇某某,無論是基于維護自身權益,還是基于“殺雞儆猴”的公關戰略,都是相當有效的。
本文作者:巷口老楊。
本文編輯:大王派我來尋山,金裝特娘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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