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看到“死刑執行”這四個字,多數人會立刻聯想到兩種畫面:一聲槍響,或是緩緩推進的注射器。
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場景,不僅是技術的差異,更折射出我國司法理念的深層變遷。我國現行法律如何規定?這種變化又預示著怎樣的司法文明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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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這一條文確立了我國死刑執行的兩種基本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法律框架保留了槍決與注射兩種主要方式,同時為未來可能的技術發展留下空間。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場靜默的變革已經發生。自1997年昆明中院首次采用注射執行死刑以來,注射方式已逐步成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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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烈日灼心》注射死刑畫面)
這種變化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兩種執行方式的本質差異。
槍決——作為一種傳統的行刑方式,其特點是執行成本較低,但對行刑場所、執行人員心理素質要求極高。槍決瞬間帶來的物理摧毀是顯性而劇烈的,這種形式在特定歷史時期被認為具有更強的威懾效果。然而,其缺點同樣明顯:可能給被執行人和執行人員帶來較大身心創傷,且容易產生較為血腥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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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通過注射致死藥劑的方式,通常被認為更具人道性。被執行人可在相對平靜的狀態下失去意識,減少了臨終痛苦;執行過程更加私密,減輕了對執行人員的心理壓力;尸體完整性得以保持,便于家屬認領。但注射執行需要專門的場所、設備及專業人員,成本較高,對藥物配制、劑量控制也有嚴格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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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槍決到注射的轉變趨勢,折射出我國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演進:
從威懾到人道的價值平衡。傳統刑罰觀念強調“以儆效尤”,而現代司法更加關注即使在最嚴厲的刑罰中,也應當保有基本的人道底線。注射執行的推廣,體現了對生命終結過程的人文化處理,是司法文明進步的直觀表現。
從張揚到內斂的刑罰觀轉變。槍決具有某種“公開性”和“儀式感”,而注射則更加內斂、私密。這種變化反映了刑罰觀念從注重社會震懾,向更加關注個體尊嚴的微妙轉變。
科技賦能下的司法精密化。注射死刑依賴醫學、藥學等多學科技術支持,這種“技術化”的執行方式,實際上將死刑執行從一種“權力展示”轉變為更加規范化、可監控的技術流程,減少了執行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當然,這一轉變也引發了新的思考:當死刑執行變得越來越“潔凈”、“無痛”,是否會削弱其應有的威懾力?執行方式的人道化是否與死刑本身的嚴厲性存在內在張力?這些疑問指向了關于死刑存廢這一更為根本的議題。
在我國嚴格限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宏觀政策下,執行方式的人道化改革,或許是平衡刑罰必要性與文明底線的重要實踐。
站在法治發展的角度看,從槍決到注射的演進,本質上是在尋求一種平衡——在實現刑罰正義的同時,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人的基本尊嚴。這種探索不僅關乎技術選擇,更觸及了司法制度的價值根基:即使面對最嚴重的犯罪,文明社會也應當守住人性的底線。
當注射器緩緩推進,那一劑致命藥物帶來的,不僅是一個生命的終結,更是一個社會對生命尊嚴的最低承認。
在這個意義上,死刑執行方式的變遷,已然成為測量司法文明進程的一把標尺。而這把標尺所指向的,或許正是那個古老而常新的法治命題:正義應當如何實現,才能既懲治罪惡,又不失人性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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