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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綜治中心(4):“綜合化解”是否應是主要功能?
碧翰烽/文
關于綜治中心,有幾種擔憂:一是擔憂與信訪局的關系問題,如何厘清?比如會不會成為第二個信訪中心?二是擔憂與司法的關系問題,如何明晰?
這里面,其實涉及到了綜治中心的功能定位問題,是抓調度為主,還是抓化解為主?
一
調度還是化解?
關于這個問題,有多位綜治中心的同志提出過,作為綜治中心,究竟是以指揮調度為主,還是以負責化解為主?
這個需要明確。
在實踐中,這兩種功能都是有的,但是在調度方面,應該更為突出一些,主要負責受理、交辦、督辦、問責等閉環流程方面,強調的是“協調調度”功能,也就是程序性推進問題。
當然,有不少綜治中心還是會親自下場開展矛盾化解工作,尤其是鄉鎮街道一級的綜治中心,應該還是以“化解矛盾”為主的。
不過,也有一些領導和干部認為,綜治中心的功能應該主要是“化解矛盾”,而不只是“調度”,并且還要由此減輕屬地和部門的負擔和困難。
因為,至少從信訪、維穩部門的功能來看,就是以“調度”為主,如果綜治中心再以“調度”為主,要么會有“重復”的問題,要么有可能導致問題矛盾的相互推諉,究竟由誰負責什么樣的矛盾調度?
只是不少綜治中心同志認為,這個想法是好的,但眼下綜治中心的機構、人財物及職權資源等還達不到這個能力和要求。
二
綜合化解是主要特征
有一位縣領導介紹,從綜治中心的主要特點來看,應該就是體現在“綜合治理”,那么,對于矛盾糾紛來說,就是要“綜合治理矛盾糾紛”。
因為矛盾糾紛往往會涉及到多個地區、多個部門、多個行業、多個領域、多個人群,這也就導致了矛盾糾紛化解的復雜性、困難性。
如果簡單易辦,一般都會在村里予以直接化解。
所以說,矛盾糾紛不只是多元化解的問題,還是綜合化解的問題,需要將多元化路徑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化解。
一位鄉鎮政法委員介紹,某社區一起道路糾紛,時間長達20多年,歷史積怨已久,涉及方方面面情況和新舊政策法規,已經不是鄉村兩級可以解決的了,最后提請縣綜治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聯合化解。
他說,綜治中心的一大好處在于,來自于各行業各領域各部門的人員,思維方式和政策法規知識也不同,能夠從各角度進行分析,并提出不同的好建議,從而有利于問題解決。
所以,綜治中心應明確哪些類型的矛盾糾紛,由中心進行綜合化解,哪些可以直接調度給相關屬地和部門單位單獨化解?
從而既體現了綜治中心的調度功能,更凸顯了綜治中心的綜合化解功能。
三
需要有強大的牽頭人、協調人、調度人
一位縣委政法委主要領導說,政務中心進駐的單位,可以分工獨立完成事項;而進了綜治中心的矛盾糾紛,一般難以獨立完成化解,必須強調合作。
他說,這就需要有一個強大的牽頭人、協調人、調度人。不然的話,就難以調動有效的、優質的資源,包括相關地區和單位的人、財、物、政策法規等。否則,有時候僅僅是一個單位內部的資源都可能難以調動。
沒有這些資源的整合,矛盾是很難化解的。
他說,綜治中心實戰化運行以來,他堅持每周聽取一次矛盾化解情況,研究調度重點矛盾問題化解,還是產生了明顯成效,但是難度依然不小。
如果有的地方還達不到這個層次,又會是怎樣的效果呢?
四
如果通過“綜合化解”功能,切實能夠解決群眾的矛盾糾紛問題,綜治中心才會有生命力、影響力。
群眾是看療效的。
正如一位領導所說,如果群眾覺得綜治中心管用、有效,就會一傳十、十傳百的。
只是要達到這個效果,還需要配套的政策法規、體制機制和資源保障等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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