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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參與了一起惡性搶劫殺人案,有人被判死刑,有人死緩,還有人只判了 13 年。
量刑差距為何如此之大?
一、“羅大美”遇害案的量刑分歧
2023 年 7 月,余金生伙同沙玉姣、楊恒盯上了網紅 “羅大美”。楊恒受指使多次邀約,最終將 “羅大美” 誘騙至余金生住處后離開;余金生隨后控制“羅大美”并轉移至閑置平房,脅迫其轉賬 200 余萬元,還在事后將 “羅大美” 殘忍殺害并埋尸;沙玉姣則負責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賬戶。
一審法院判決:余金生因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沙玉姣因搶劫罪獲死緩,楊恒因搶劫罪被判 13 年。
這一判決卻引發爭議:
楊恒上訴稱,自己沒參與預謀搶劫,判重了;
而“羅大美”家屬則覺得 13 年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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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從犯該怎么區分?
關于什么是主犯、從犯,法律有明確規定。
《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通常是犯罪的發起者、核心執行者,比如本案中提出搶劫想法、親手殺人的余金生,以及積極看管“羅大美”、接收贓款的沙玉姣。
《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簡單說就是 “配角”,行為具有可替代性和被動性。
司法實踐中區分主從犯,主要看三個維度:一是誰發起的犯意,二是誰主導了犯罪流程,三是誰的行為對危害結果起決定性作用。
楊恒的誘騙行為,雖然是犯罪的 “敲門磚”,但他在把人帶到指定地點后就徹底離場,沒參與核心的控制、勒索、殺人環節,也沒分贓,這也是一審認定其為從犯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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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從犯的認定,對刑期產生重大影響
主從犯的身份,對量刑產生重大影響。
《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主犯要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罪行極其嚴重的可判死刑,比如本案主犯余金生;
《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量刑要比主犯輕得多,這也是楊恒能獲刑 13 年的關鍵。
一審法院認定余金生、沙玉姣是搶劫主犯,楊恒未參與后續搶劫、殺人及分贓,僅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因此,做出如上判決。
四、法律的公平是罰當其罪
“羅大美” 案的主從犯爭議,本質是百姓情理和司法法理的碰撞。“羅大美”家屬的憤怒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得按法律規定來。
法律的公平,是罰當其罪,既不讓主犯逃脫重罰,也不把從犯當成主犯 “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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