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于龍剛】
近年來,相關部門的法律活動多次引發社會關注,這其中既有一些法律條文制定以后引起爭議的,比較突出的是最近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社會議論;還有一些是部分法院作出判決后,引發社會爭議,例如,2019年發生在廣西的“百香果女孩被侵害案”,以及發生在四川彭州的一家三口被殺案,這兩個案件在二審改判后迅即引發社會關注,公眾對判決表達了強烈的不滿和批評。
此外,法律從業人員、教育人員,如法官、檢察官、法學教師等,在普法宣傳活動中所做的一些表述、所發表的一些言論,也多次引發社會爭議,公眾對此也表達了不滿和批評。
例如,2025年青島某法院公開一起典型案例,王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時突然轉身,與后方正常行走的張某相撞,王某以身體損害為由索賠18萬元,經法院調解,張某最終賠償7萬元,理由是“未保持足以避免碰撞的安全距離,存在次要過錯”。該案公布以后,也迅即引發社會爭議,不少網友對“安全距離”的說法表達了不解。最近有關違法記錄封存的社會議論和網絡輿情中也存在類似聲音和問題。
為什么普法還普出輿情了?
應該說,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出發點是普及和宣傳法律,傳播法律價值,宣揚法治文明。為此,被挑選出來的案件還屬于具有積極效應的典型案例,被著重說明的法律制度還屬于體現了法治文明和價值的先進制度,但是,當這些典型案件和法律制度見諸網絡后,卻并沒有產生預期的宣傳效果,反而還引發社會爭議,不少人對此表達了強烈的不解和不滿,提出了很多質疑和批評。
這其中有不同標準的差異。法律部門和人員側重從專業的角度認識和評判某種法律制度或者案件,這背后的觀念、思維都和公眾存在差異。因此,相關部門和人員基于自身觀念、思維出發所形成的認識,所作出的評判也就和公眾存在差別。
但要強調的是,專業的標準和公眾的標準并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從根本層面來講,專業的標準也要積極貼近公眾的標準,相關部門和人員基于專業的觀念和思維所做的評判,也必須契合公眾的普遍認識和樸素情感,符合社會的一般常識常情和常理。
另外,相關部門和人員對社情民意缺乏了解,對公眾的常識常情和常理缺乏了解,乃至對社會運行的現狀缺乏了解,這也是重要原因。進入司法機關的案件都是來自于社會,是由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所引發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也主要是為了解決社會運行中的某種問題,確保社會運行的平穩和有序。
因此,無論是特定案件,還是具體的法律條文,都需要還原到真實的社會場景中,分析和評估其對社會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如果不能充分認識和了解這一點,所做的分析和得出的結論就很容易偏離社會實際,背離公眾的普遍認識,進而引發社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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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普法宣傳形象代言人“阿洛”“小智”在街頭開展法治宣傳。
社會經驗和知識不足是突出問題
對于社情民意的了解,對于公眾常識常情和常理的了解,對于社會運行現狀的了解,都屬于一種社會知識。豐富的社會知識對于實現公平正義十分重要。相關部門和人員履行法律職責、普及和宣傳法律,不僅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思維,更要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知識。
如果沒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知識,所制定的法律條文就很容易出現錯誤,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還可能產生新的問題;所做的裁判也容易出現錯誤,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權利,還會對社會觀念和氛圍產生消極的影響。
例如,在一段時期,部分地方的法院在審理正當防衛的案件時,沒有充分考慮到防衛人所處的實際場景,對他們提出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尤其是很多傷害行為都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很難要求防衛人在這種場景下進行深入思考和理性作為。最終的結果是正當防衛的認定率過低,刑法中有關正當防衛的條款也處于沉睡狀態。這對公眾也釋放出錯誤的信號,面對不法侵害,只能選擇忍氣吞聲、袖手旁觀。
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法治水平比較高的國家,法律人員社會知識不足是一個妨礙公平正義實現的突出問題。早在上個世紀初,美國著名法學家卡多佐,同時也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即已指出:“法院犯的有些錯誤起源于對某個判決的經濟和社會效果,或者對該判決所回應的經濟和社會需求欠缺足夠的知識”,他呼吁:“法院翻閱生活這本書”。
日本法學家秋山賢三,他當了25年法官,之后長期從事律師工作。2018年,他的著作《法官因何錯判》被翻譯成中文在國內出版,在這本書中,他提出,法官社會知識不足是出現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在他看來,一些法官過著和普通民眾隔絕的生活,因而欠缺社會常識,他們不了解普通人的生活現狀,所有的認識都只來源于庭審現場和文書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就很容易出現錯判。
法律教育人員和法律實務相脫節,乃至與社會相脫節也是一個十分重要問題。美國法學家波斯納,同時也長期擔任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他用“各行其是”來概括美國法學界和實務界之間的關系。在他看來,針對美國司法中的一些顯然甚至是眾所周知的制度弱點和缺點,美國法學界并沒有提出有效、恰當,甚至是相關的改革建議。美國頂尖法學院的學者也并不關注司法的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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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禹王臺區人民檢察院圍繞激發消費活力為主題,組織干警開展“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治宣傳活動
實現公平正義離不開社會知識
事實上,無論是制定和修改法律,還是審理案件、作出裁判,都要積極吸收社情民意,都要充分貼合人民群眾的普遍認識和樸素情感,都要有助于社會的平穩和有序。這也是衡量立法和司法活動的核心標準。圍繞這一點,各級相關部門也多次制定各類文件,提出各種要求。
例如,長期以來各級法院都強調法官審理案件、作出裁判,不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追求社會效果;要求法官充分回應當事人的各種訴求,實質化解矛盾糾紛;要求司法的公平正義能夠為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充分感知,司法活動能夠獲得人民群眾的有效好評。
最近,在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引發社會熱議之后,有媒體指出,“吸毒記錄封存”之憂要被聽見,強調相關部門要更透明、更及時地回應和溝通,就大家的核心關切作出有針對性的回應。還有媒體指出,法條修訂或司法解釋,應充分回應關切,照顧到社會觀感。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些內容實際也是對既有政策和要求的再次宣示和強調。
但是,為什么已經有了明確的要求,各級部門也多次強調,一些法律活動仍然還是多次偏離公眾的普遍認識和樸素情感,違背社會的一般常識常情和常理,與法律活動相關的網絡輿情仍處于高發態勢?相關法律人員基于專業角度所做的說明不僅沒有消弭紛爭,反而還引發更強烈的社會反彈,輿情也由此進一步發酵。
主要的原因還是相關部門和人員社會知識的不足。如果缺乏豐富的社會知識,就很容易純粹從專業的狹隘視角出發來分析和評判,進而也就會偏離公眾的普遍認識和樸素情感。如果缺乏豐富的社會知識,就難以將法律活動充分還原到真實的社會場景中,也就難以發現其中所涉及的復雜現實問題;同時,也難以有效預判法律活動對社會所產生的實際影響,難以預判公眾對此的反應。
因此,如何制定完善的制度來使得相關部門和人員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各級部門所提出的吸收社情民意、媒體所提出的回應社會關切的要求也才能落到實處,否則很容易流于形式,由此這個問題仍然會持續多發,在這個過程中,公眾對于法治的認同和信仰也會被持續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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