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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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非法處置經鑒定屬于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并收取建筑垃圾傾倒費用,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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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問題,需區分不同情形來準確把握。
一方面,對于行為人非法處置此類建筑垃圾并收取傾倒費用的行為而未造成環境污染的,一般來說不宜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在于,無資質處置危險廢物,未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如適用非法經營罪,通常情況下可能會比污染環境罪判處更重的刑罰。為避免罪刑失衡,應當按照“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要求,堅持實質判斷原則,對行為人非法經營危險廢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實質性判斷。對于一些單位或者個人雖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其非法處置建筑垃圾并收取傾倒費用的行為,沒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情形的,則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另一方面,對于行為人非法處置此類建筑垃圾并收取傾倒費用的行為,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應當按照《紀要》要求,堅持綜合判斷原則,根據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綜合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如果有證據證明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處置建筑垃圾并收取傾倒費用的行為屬于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產業鏈的一部分,并且已經形成了分工負責、利益均沾、相對固定的犯罪鏈條的,可以依法適用非法經營罪;并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在污染環境罪和非法經營罪中擇一重罪處斷。
咨詢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張樹祿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鄒 濤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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