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潮新聞
“這就是一起刑事公訴案件。”
說這話的是北京的Penny,一個曾經擁有13歲西高地梗犬Papi的寵物主人。在網上,她的ID是“西高地Papi媽媽”。
對Penny來說,這個冬天仍舊漫長,距離Papi中毒身亡已經過去三年多,但這起張某某投毒致9只寵物狗和2只流浪貓死亡,涉嫌故意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刑事案件,2023年10月一審開庭后,至今仍未有結果。
Penny說,這是第九次延長審限,新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12月17日。
三年多來,她從影視公司離職,自學法律,成了一名維權者,也成了一個在社交媒體上擁有50萬人關注的新聞事件當事人。
恐慌在小區蔓延
寵物狗接連倒下
對Penny來說,2022年9月14日是個分界點。之前,Papi是家人,是陪伴她13年的伙伴;之后,Papi成了一樁刑事案件的起點。
那天是周三。
早晨8點,Penny像往常一樣帶著Papi出門散步。15分鐘左右回家,喂過狗糧,她出門上班。上午10點多,一條來自小區柴犬主人的消息打破平靜,小區里有小狗疑似中毒身亡。
不安的情緒開始蔓延。中午,家人傳來消息,Papi也出現了中毒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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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中毒后搶救 受訪者供圖
Penny匆忙回家,之后帶著Papi輾轉前往順義可以做血透的大型寵物醫院,想再試試。
一路上,Papi呼吸艱難,全程需要吸氧。
13歲的Papi其實已步入老年。為了讓愛犬有更好的生活,Penny特意租住在對面就是寵物友好公園的小區。“那個周末,我們本來計劃帶它去海邊玩。”Penny的聲音很輕。
搶救持續了10個小時。
當晚,Papi沒能挺過來。
與此同時,恐慌在小區里蔓延。寵物狗、流浪貓接連倒下,最終共有11只寵物狗中毒,其中9只死亡,另有兩只流浪貓未能幸免。
“孩子不敢下地玩,狗也都被人抱在手里。”Penny回憶,彼時她意識到這不是一起普通貓狗意外死亡事件,而是投毒。
于是,她選擇報警,并奔走于其他受害寵物的家庭,希望能一起為小動物討回公道。不久,事件相關的11人成立了起訴團隊。
9月底,同小區一名65歲的男性業主張某某被警方帶走,朝陽區人民檢察院隨后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對其提起公訴。
據悉,張某某自稱“不喜歡狗”,因而采取投毒方式解決所謂“困擾”。后續查到,張某某確實存有若干有毒性的農藥和鼠藥。
涉案毒物是氟乙酸鈉,曾經被用于農藥和鼠藥。
公開資料顯示,該物質毒性極強:對犬只的半數致死劑量僅為0.06mg/kg,對貓為0.2mg/kg,而對人的毒性劑量則在0.5~2.0mg/kg之間。聞嗅或接觸皮膚都有致死風險。
對氟乙酸鈉此類劇毒化學品,國家是如何規范的?
記者查到的信息顯示,2019年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發布的《禁限用農藥名錄》中,有46種禁止(停止)使用的農藥,其中就包括涉案化學品氟乙酸鈉。
“那么,張某某手里的氟乙酸鈉是怎么得到的?”
這成了Penny和其他受害寵物家庭很想搞清楚的情況。“后續我們知道了,張某某是在通州一個大集上買到的。”
事發三年
禁限類鼠藥仍隨處可買
幾周前,Penny前往北京通州區某大集。
一輛掛著“蟑螂神藥”紅色字眼廣告牌的電瓶車停在路中間。
“當時我和媒體老師隨機去大集,三兩句詢問‘老鼠藥’‘液體的’就買到了一小瓶紅色液體的老鼠藥。”Penny說,售賣者直接表示這是不能賣的,但卻堂而皇之在大集上售賣,甚至周邊來來往往的人,都沒有意識到這種違法的售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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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y在大集上輕松購買到了鼠藥。社交賬號上截圖
除了線下,線上購買禁限類鼠藥或農藥容易嗎?
發稿前,記者在二手交易平臺搜索“鼠藥”,隨即出現眾多賣家。他們大多使用“驅鼠劑”等字樣圖片,并在圖片上標注“你想要的紅色藥水”等隱晦提示。
詢問其中一位賣家成分時,對方發來一瓶標有“溴敵隆”字樣的瓶裝物,瓶身明確印著“限制使用”,并稱其為“紅色藥水,配糧食使用,效果非常好”。
該賣家二手平臺賬戶主頁上并沒有售賣鼠藥相關資質證書展示。
記者以買家身份詢問該賣家,對方表示若需要資質證書,需另加其微信才可以,但再三保證自己三證齊全。根據賣家提供的公司名稱,確實能在相關軟件中看到《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但《農藥生產批準證書》顯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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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截圖
記者了解到,雖然“溴敵隆”未在上述公開的46種禁止(停止)使用的農藥,但??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10月1日,《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施行,溴敵隆被列為“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
“溴敵隆”被用于滅鼠,它對人眼有中度刺激作用,中毒可引起皮膚和臟器出血。
2024年12月一行政處罰案例顯示,湖南溆浦縣一當事人因超范圍經營應定點經營的限制農藥溴敵隆的行為已違反《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給予行政處罰。
記者檢索發現,根據農業農村部2025年12月3日最新消息,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農業農村部制定印發《2026年互聯網經營農藥專項治理行動方案》,聯合有關方面依法整頓互聯網經營農藥市場秩序,嚴查互聯網農藥經營資質,規范農藥產品信息展示,強化互聯網交易第三方平臺責任,以專項治理行動規范互聯網經營農藥行為,推動構建監管長效機制。
不管線上線下,隨處可以被購買的禁限類鼠藥和農藥,讓Penny感到不安。
她說,大集上人來人往,幾乎沒人覺得賣鼠藥這種行為是不對的,“沒有人意識到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所以我想喚醒,就是《刑法》第125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一審開庭后兩年了
仍在等待結果
2023年10月26日,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在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刑事法庭開庭審理。
Penny告訴記者,被告人張某某雖然當庭承認投毒行為,卻辯稱狗死亡和自己投毒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試圖為自己的罪行開脫。Penny曾向媒體這樣回憶法庭上的情形,“他有點前言不搭后語,一會說自己討厭狗,一會說自己愛狗,一會又說自己一人做事一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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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最終沒有救回來。受訪者供圖
彼時,11位寵物主人悉數到庭,大家曾以為開庭就意味著正義很快就會到來,卻一直等到現在。
期間,她多次與法院溝通,得到的回復都是“還要評估”。
三年多來,Penny的生活、身體和精神都付出了沉重代價:重度抑郁、焦慮、失眠,但仍在堅持。“我付出這么大代價值得嗎?從社會和法理上說,值得;但從我個人角度,不值得。”事發后半年左右,Penny選擇離職,全身心投入到該案的維權中。
她不愿外界將此事歸結為“寵物糾紛”,而堅持強調其本質。“這是一起‘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有法可依,就應當被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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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生前照片 受訪者供圖
“案件之所以至今未判決,很可能是因為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在行為的定性上存在爭議。”上海靖霖律師事務所黃洪連律師分析。
他指出,由于“投放危險物質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法院在定罪時必然極為審慎。“核心爭議點在于,這種在小區內投放類似毒鼠藥的行為,是否達到了‘足以可能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或者重大財產公共安全’的法定程度。”
黃洪連律師進一步解釋,從常情常理推斷,投毒者將毒物置于綠化帶中,其主觀動機很可能是針對貓狗等動物,而非直接意圖危害不特定人群。他認為,如果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明確指向毒害他人,那么構成此罪便沒有疑問。
“關鍵在于,這種行為客觀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程度。例如,毒物被放置在公共區域,兒童或其他居民是否有接觸并誤食的現實可能性?這需要結合具體證據來嚴格判斷其危害性。”
長期關注動物權益保護的律師韓毅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在于投毒行為的后果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就鼠藥和農藥線上線下購買情況,記者采訪了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他認為市面上農藥的銷售、購買、運輸并非全部受限,但限制使用農藥在經營資質、銷售渠道上有嚴格管控,需合規經營。
同時,所有農藥運輸需符合危險品運輸相關規定,不可隨意運輸。根據《農業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無論線上線下,經營農藥必須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或額外滿足定點經營要求,無資質售賣違反《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付建還提到,劇毒、高毒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需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由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使用專用車輛運輸,駕駛員需持相應資格證,運輸過程中需配備防護設備并遵守路線、時間限制。
“另外,在互聯網銷售普通農藥,需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在平臺備案。平臺需核實經營者資質,若未盡審核義務導致消費者受損,需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網上二手平臺售賣鼠藥這類行為,付建認為,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在上線運營后二十日內將網站名稱、網絡平臺名稱、應用程序名稱等報發證機關備案。經營衛生用農藥,以及農藥生產企業利用本企業網站銷售本企業產品的除外。“但是,限制使用農藥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因此,溴敵隆類鼠藥是限制使用農藥,禁止在互聯網銷售。”
另外,根據《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平臺需對入駐經營者的資質進行核驗登記,并對禁售物品進行審核管控。“二手平臺未審核賣家的農藥經營資質,也未有效攔截禁售的劇毒鼠藥,屬于未履行法定審核義務,可能被監管部門責令整改、處以罰款,若情節嚴重還可能面臨停業整頓等處罰。”
付建建議,農業農村部發布的《禁限用農藥目錄》規定了在部分范圍內禁止使用的農藥,有必要進行農藥類相關的法律普及,尤其是面向種植大戶、農資經營者,切勿投機取巧,禁止將劇毒農藥用于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公眾購買農藥時認準正規渠道,劇毒高毒農藥必須憑相關證明到定點經營點購買。”
12月5日,潮新聞記者致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接線工作人員表示該案還未審結,因無法確定記者身份,不便告知案件情況。
當天,記者多次聯系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傳部門,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潮新聞 記者 李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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