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埔縣人民法院
關于擬決定對罪犯張倪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罪犯張倪,女,2006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廣東省大埔縣茶陽鎮,現住廣東省大埔縣湖寮鎮。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4年6月19日被大埔縣公安局羈押,次日轉刑事拘留;2024年7月26日經大埔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介紹賣淫罪,2025年7月24日經大埔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5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5)粵1422刑初116號刑事判決,以介紹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張倪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25年10月27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粵14刑終238號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于2025年11月3日生效。罪犯張倪以其處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征求大埔縣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大埔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對罪犯張倪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張倪于2025年9月2日分娩一活男嬰,目前處于哺乳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擬決定將罪犯張倪暫予監外執行,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本院現將上述擬決定對罪犯張倪暫予監外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公示期限為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6日。公示期間,如對本院上述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意見反饋方式:
電話:0753-5538123
通訊地址:大埔縣湖寮鎮文化路167號大埔縣人民法院
郵政編碼:514299
大埔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或 1890279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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