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達集團狀告大荔縣人民政府注銷24宗林權證違法造成企業巨額損失
文\圖 盧路
2025年12月1日,陜西人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人達集團”)訴大荔縣人民政府行政糾紛案,在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案件核心是大荔縣人民政府2008年作出的荔政函【2008】44號批復——該文件注銷陜西省種業集團(下稱“種業集團”)24宗林權證,人達集團認為《批復》違法,訴求撤銷文件并索賠3.0581億元土地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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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人達集團狀告大荔縣人民政府一案在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2025年12月1日,陜西人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人達集團”)訴大荔縣人民政府行政糾紛案,在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案件核心是大荔縣人民政府2008年作出的荔政函【2008】44號《批復》——該文件注銷陜西省種業集團(下稱“種業集團”)24宗林權證,人達集團認為《批復》違法,訴求撤銷文件并索賠3.0581億元土地交易損失。
案件起因:“遲現”的《注銷批復》引發連鎖糾紛
人達集團表示,2025年7月16日在另一起訴渭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中,才首次見到案涉《批復》復印件。若這份2008年的《批復》被認定有效,會帶來兩大問題:
一是人達集團向西安仲裁委提出的“要求種業集團返還10宗交易土地”請求將落空;二是大荔沙苑地區24宗林地因此《注銷批復》內部文件對外提供產生法律效力,致使種業集團持有的《林權證》登載權屬出現爭議,陷入“產權空懸”狀態,當地林業局、沙苑國有林場暫時無法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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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業集團持有的24宗《林權證》均為2002年國家林業總局監章,并由國家統一編號
在庭審中人達集團稱,24宗林地是人達集團2004年12月-2006年2月7日轉讓并變更登記給種業集團,人達集團當庭提供的證據證明種業集團從2006年2月-2017年在在使用和管理著24宗林地的產權。而2008年做出《注銷批復》過錯理由卻是人達生態公司2002年以前的問題,若《注銷批復》有效,種業集團可能以“林權證注銷非自身責任”為由,拒絕支付3.0581億元土地交易款,導致人達集團面臨巨額損失,因此提起本次訴訟。
法庭庭審,三大爭議與檔案丟失成為焦點
焦點一: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雙方首要分歧在批復質與起訴期限。人達集團主張,2008年《批復》無蓋章、無原件、未對外送達,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直到2025年7月,大荔縣人民政府為證明另一行政《公告》合法性,才為《注銷批復》復印件加蓋公章并送達,此時文件才“外化為外部行政行為”,因此起訴未超期,與《批復》同時出示的注銷24本林權證的大荔縣林業局申請文件證明,《批復》內容與人達公司有直接關系-即注銷過錯責任人是人達公司等,自身作為利害關系人主體適格。
大荔縣人民政府未明確反駁該觀點,僅后續以“檔案丟失”為由,未能提供關鍵佐證材料。
焦點二:2008年《批復》是否合法?
人達集團提交多份證據,從三方面質疑《批復》違法:
法律適用錯誤:2008年注銷林權證應依據《土地登記辦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但《批復》以“陜西人達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沙苑林場民事合同違約”為由注銷,將原本屬于林地承包合同雙方民事責任范疇內的事項,扭曲為政府行政行為認定的依據。這種做法嚴重違背了事實真相與法律邏輯,相關法律并未將“民事違約”列為注銷林權證的理由。
事實認定錯誤:《批復》依據的大荔縣林業局請示稱“人達生態未移交土地、24宗林地均為國合林”,但人達集團舉證證明:土地移交義務方是沙苑林場,且人達生態1999-2002年已實際接收土地;24宗林地中僅2宗為國合林,且早在轉讓給種業集團前的2002年前就由沙苑林場林地發包方早已清收補償完畢;
程序違法:《注銷批復》并未具體實施,未收回24宗林權證原件、也未收回林地、未告知種業集團、人達集團等利害關系人行政復議或訴訟權利。
對此,大荔縣人民政府未能提供《批復》作出時的重大事項決策流程、合法性審查記錄、公示公告材料及送達憑證,無法證明行政行為合法。
焦點三:3.0581億元損失是否成立?
人達集團稱,若《注銷批復》被認定有效,其將既無法收回林地,也無法追回3.0581億元林地交易款,該損失與《注銷批復》直接相關。
大荔縣人民政府以“證據不足”質疑損失真實性,但未提交任何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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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皇家沙苑項目因《林權證》被注銷停工至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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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皇家沙苑項目因《林權證》被注銷停工至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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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業集團24本《林權證》(之一)登載林地被某某光伏項目占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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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種業集團接收的24本《林權證》(之一)登載林地中果園(棗園)目前被他人占用
檔案丟失,人達集團指正縣政府涉嫌違規
庭審中,針對“為何無法提供2008年《批復》原件及相關決策材料”,大荔縣人民政府代理人回應稱,是因“縣政府、林業局、沙苑林場等部門檔案管理不善,材料已丟失”,僅強調“2008年肯定作出過原件并送達”。
人達集團當庭指出,《注銷批復》第二頁表示印制10份,應收文單位林業局、林地檔案管理單位不動產局、辦文單位法制辦(司法局)、林地管理職能單位沙苑林場及大荔縣檔案館檔案中均無《注銷批復》原件,只有不動產局林地檔案中有復印件,將案存復印件加蓋公章對外提供,若是對案存無效復印件文件進行進行追認外化,追認案存無效文件是注銷24中林權證載林地產權許可新的確權行政行為,應遵循《行政許可法》和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相關規定。
事實上這么多應收取和保存《注銷批復》的政府部門都未保存該文件,說明該文件根本就未送達這些應收文的單位,否則,怎么會有這么多政府部門都去《檔案法》不存檔或檔案丟失該文件。因此,原告認為其是“以檔案丟失敷衍法庭調查”。
法庭因時間關系要求原告將庭審總結陳于述庭后3日內以書面遞交,新聞媒體從原告遞交法庭的總結陳述書了解到,原告于2025年8月將大荔縣政府向上一個案件法庭提交的《注銷批復》、大荔縣林業局上報注銷申請文件及其都是由時任2名副縣級領導簽字于48小時內制作完成的證據,認為涉嫌大權小用小權大用濫用職權、捏造事實栽贓陷害、玩忽職守違反黨紀國法的問題向中央第十五巡視組進行了實名舉證舉報。
因為人達集團對《注銷批復》行政訴訴訟先于舉報,因此,本次開庭前人達集團向法庭追加了“依法重點審查《批復》文件載明的具以注銷陜西省種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4宗《林權證》的“陜西人達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沒有及時完成土地的清收移交工作”等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問題,并在裁判文書中明確予以認定”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24本《林權證》登載林地有1.39萬畝,2008年至今種業集團認可政府注銷該《林權證》并放棄管理經營該林地,大荔縣人民政府政府未收回《林權證》原件,也沒有從種業集團實際收回該林地。1.39萬畝林地目前處于亂占亂用等無序狀態。
另據了解,該案庭審已結束,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結合雙方舉證、質證情況及案件事實進一步審理,將作出公正判決,媒體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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