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8日電 (薄晨棣、高清揚)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個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妥善應對物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實質性化解包括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在內的民事糾紛。
本次發布的案例,引導依法理性維權,構建和諧物業關系。良好的物業關系,需要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共同維護,雙方均要依法行使權利、全面履行義務。案例一明確物業服務人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采取限制業主使用小區門禁系統等超過合理限度的方式。案例二厘清物業服務合同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明確業主不得以房屋設計不合理等不屬于物業服務人義務范圍的事項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引導業主正確區分責任主體,依法主張權利和履行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交接難”是當下物業服務領域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交還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民法典規定,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拒不退場的,對其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引導物業服務人依法誠信履行義務,維護正常物業服務秩序。
業主大會決定是業主自主對小區重大事項行使共同管理權的重要方式。業主大會作為業主自我管理的權力機關,其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并不直接約束業主以外的主體。物業服務人并非小區業主,并無訴請人民法院就業主大會決定效力作出裁判的權利。案例四中,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民法典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人對業主大會關于選聘新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無權提起訴訟,依法維護業主大會決定的效力,保障業主自治權利。
審理物業糾紛不能就案辦案,要以矛盾實質化解為目標,追求事了、人和、心順效果,真正做實定分止爭。案例五中,人民法院運用“巡回審判+示范調解”方式在小區現場開庭,以案釋法,批量化解一百多個潛在糾紛,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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