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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李先生(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指派王有銀律師作為代理律師,就其征收拆遷糾紛案件中“申請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長依職權再審,而院長未依法履職”的問題,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相關規定及征收拆遷司法實踐,制定本維權方案,明確責任追究與權利救濟的雙重路徑,供委托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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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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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明確法院院長依職權再審的法定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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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征收拆遷案件直接涉及委托人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核心財產權益,法院院長的該審判監督職責具有更強的權益保障屬性,屬于法定強制職責,而非自由裁量事項,核心要求包括“主動或依申請發現裁判錯誤”“提交審委會討論”兩大環節,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均構成履職失職。
需特別說明的是,本案中委托人已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原生效判決存在根本性錯誤:
一是案涉征收決定未依法履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二是評估機構選定未經被征收人協商,評估結果嚴重低于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
三是原審法院對委托人提交的拆遷程序違法證據未予采信,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上述情形已滿足“判決確有錯誤”的法定條件,法院院長無正當理由未啟動再審審查程序,屬于明確的不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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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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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的核心路徑:分層次、按程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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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院院長不履職的情形,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建議應遵循“內部監督優先、外部監督兜底”的原則,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確保責任追究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一)第一層次:向法院內部監察部門提出控告,啟動紀律審查
1.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法院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法院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其中包括院長未履行征收拆遷案件審判監督職責的違紀行為。《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院長“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對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的錯誤不按照法定程序糾正,導致違法裁判的”,應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要求司法機關對征收拆遷中的違法裁判予以糾正,為院長履職提供了專項依據。
2.操作要點:
?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建議提交書面《控告書》:明確控告對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長)、控告事由(未依職權啟動征收拆遷案件再審審查)、事實依據(原判決錯誤的證據,如征收決定、評估報告、程序違法證明材料、證人證言等)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征收條例相關條款),并附全部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
? 管轄部門:向該法院的監察室提交,若為基層法院且未設監察室,可提交至專職監察員;同時抄報上一級法院監察部門,確保監督實效(依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八條,基層法院監察工作“業務以上級法院監察部門領導為主”)。
? 權利主張:要求監察部門在法定期限內(參照條例規定,一般為30日內)予以回復,并依法調查核實,若確認存在違紀行為,應依據《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等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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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層次:向上一級法院及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監督申請,啟動外部監督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監督:
法律依據: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上級法院監察部門可辦理下一級法院監察部門管轄的事項,若下級法院監察部門未履職,可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監察部門申請監督。同時,上一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征收拆遷案件具有審判監督職責,可通過提審或指令再審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裁判,間接督促院長履行職責。實踐中,上級法院對拆遷類民生案件的監督力度通常大于普通民事案件,此路徑見效概率更高。
2.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監督申請:
法律依據: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涉及群眾重大財產權益的征收拆遷司法工作享有重點監督權。可提交書面《監督申請書》,詳細說明法院院長不履職的情況、原判決錯誤對委托人造成的影響(如房屋被違法強拆、補償款缺失等),請求人大常委會通過專項視察、執法檢查或質詢等方式,督促法院院長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維護征收拆遷領域的司法公正。
(三)第三層次:向同級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啟動法律監督
1.法律依據: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將征收拆遷等民生領域作為法律監督重點,明確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人員履職違法行為可督促糾正。《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亦規定,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中存在錯誤的生效裁判及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應依法監督。實踐中,檢察機關針對征收拆遷案件的檢察建議采納率極高,是推動法院糾錯的重要力量。
2.操作要點: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提交《法律監督申請書》,附法院院長不履職的證據(如再審申請及送達憑證、院長未回應的證明)、原判決錯誤的證據(如征收程序違法材料、補償標準不合理依據),要求檢察機關:
? 對法院院長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 若確認存在不履職情形,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書》,專項督促院長依法履行再審啟動職責,糾正征收拆遷案件中的錯誤裁判;
? 對涉嫌違紀的線索,依據《人民檢察院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的意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四)第四層次: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舉報,追究政務責任及刑事責任
1.法律依據: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若法院院長不履職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且導致委托人房屋被違法強拆、補償權益無法實現等重大損失,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法官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法官“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除紀律處分外,還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征收拆遷案件的特殊性,若因錯誤裁判引發群體性風險或重大財產損失,責任追究力度將進一步加大。
2.操作要點:向該法院院長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如市紀委監委對應市中級法院院長)提交《舉報信》,重點說明其不履職的事實、征收拆遷案件錯誤裁判的具體表現、給委托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如房屋價值損失、臨時安置費缺失等)及法律后果,要求:
? 啟動政務調查,若認定存在玩忽職守等政務違法行為,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給予撤職等政務處分;
? 若其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如玩忽職守罪),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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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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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措施:同步提起國家賠償,彌補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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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若因法院院長不履職導致征收拆遷案件錯誤判決無法糾正,進而造成委托人房屋被違法拆除、補償款差額、臨時安置費用等直接經濟損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確認院長履職行為違法后,向該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房屋重置損失、搬遷安置損失及其他直接財產損失。此措施可與責任追究程序同步推進,實現“糾錯+止損”的雙重目標。
PAR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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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確保責任追究的關鍵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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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據固定:重點收集四類核心證據,一是“原判決確有錯誤”的證據(征收決定、補償協議、評估報告、程序違法證明等);二是“已向院長提出履職申請”的證據(書面申請、郵寄回執、簽收記錄等);三是“院長不履職”的證據(逾期未回復證明、明確拒絕履職的書面材料等);四是“實際損失”的證據(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強拆損失清單、臨時安置支出憑證等),確保證據鏈完整閉合。
2.程序銜接: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每一步措施均需保留書面憑證(如郵寄回執、簽收記錄),若相關部門逾期未處理,可憑此向上級部門主張權利,避免程序空轉。
3.文書規范:所有控告書、申請書均需以律師名義出具,結合征收拆遷專項法規(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強化說理,必要時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征收拆遷再審典型案例(如“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提升文書的說服力與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征收拆遷案件涉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同監督,上述路徑需依次推進,優先通過內部監督機制解決,同時可同步向當地征收拆遷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形成監督合力。本所將全程協助委托人準備專項法律文書、梳理拆遷證據鏈,并實時跟進各程序進展,確保維權工作高效推進。時序更替間,馬年的蹄聲踏春而來。象征力量與奮進的駿馬,載著新的希望奔赴而來,舊歲所有的遺憾都將化為新程的鋪墊,時光的新頁上,正等待書寫萬馬奔騰的嶄新篇章。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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