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兩份案卷顯示,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因一名理財經理詐騙案發被投資者訴上法庭,要求該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此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公開的案卷也曝出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因同一件詐騙案遭遇投資者索賠。截至目前,已公布的案卷披露,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因理財經理詐騙案已被三名投資者起訴。
據悉,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上述理財經理已獲刑十二年,并被上海金融監管局處以終身禁業處罰。該理財經理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稱,涉案股指期現套利項目的“協議基本上都是在銀行里簽的。獲利除支付給儲戶的利息外,剩下的錢根據副行長周某的指示,絕大部分給了周某。其余一部分作為光大銀行徐匯支行的營銷費用,小部分自己留著,其他人好像也有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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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經理詐騙獲刑十二年
案卷披露,自2012年3月起,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副行長周某和該行理財經理陳某以投資“銀行內部VIP客戶理財產品”為由,與多名投資者簽訂《股指期現套利合伙協議》,雇傭操盤手進行股指期現套利項目,并向投資人承諾兌付年化利率8%的投資收益。
2014年底至2015年初,受政策調整影響,股指期現套利項目已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預期收益,周某要求陳某向投資者陸續退還本金、終止產品,但陳某隱瞞真相未向部分投資者退還本金800余萬元。
2015年4月—2021年1月期間,陳某在明知股指期現套利項目已無法繼續開展的情況下,隱瞞真相,仍以合伙投資股指期現套利項目為幌子,與多名被害人繼續簽訂《股指期現套利合伙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保證本金安全且支付年化利率8%的投資收益,誘騙被害人進行投資。
“陳某在明知逐年炒股已造成巨額虧損的情況下,仍不斷誘騙被害人進行所謂的投資。”案卷披露,陳某將騙取款項實際用于炒股、個人花銷以及兌付投資者收益。案發后,2021年2月,陳某投案自首。
2021年8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對其提起公訴。2022年6月,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陳某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2月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因“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重罰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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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光大銀行上海分行時任零售業務部總經理潘某超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該行徐匯支行時任副行長周某斌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該行徐匯支行時任零售理財經理陳某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該行北外灘支行時任行長助理李某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該行北外灘支行時任理財經理張某來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上述5名相關責任人被查獲的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均為“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協議上的公章是真的”
案卷披露,本案涉案投資者所持有的《股指期現套利投資項目協議》和《合伙確認書》竟加蓋有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的柜臺業務章。
“我跟客戶簽訂協議,協議是一年一簽的,到期之后再續簽。協議的空白文本是副行長周某弄好后發給我的。”陳某在接受浦東公安分局詢問時稱,“一開始的時候,協議上還會加蓋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的柜臺業務章,印章是周某給我時已經蓋好的。”
“光大銀行上海分行沒有推出過股指期現套利投資項目。《股指期現套利投資項目協議》上的光大銀行徐匯支行柜臺業務章是周某讓柜臺人員私自敲的,章是真的,但肯定是違反光大銀行規定的。”光大銀行上海分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虞某在接受浦東公安分局詢問時稱,“只有2012年第一批《股指期現套利投資項目協議》蓋有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的柜臺業務章。據周某和陳某說,加蓋柜臺業務章是為了博得客戶信任。2012年之后的新合同和續簽合同都不再蓋柜臺業務章,2015年股指期貨停掉之前由周某或者陳某簽字,股指期貨停掉之后的協議都是由陳某簽字。”
但是投資者王某提供的2017年1月簽訂的《合伙確認書》顯示,該文件仍然加蓋有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的柜臺業務章。而且該文件落款處不僅有陳某的簽字,左下角還有周某的簽字。
“陳某向我提起該項目后,讓我到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約見副行長周某。周某說這個項目是光大銀行推出的對外開放的投資理財項目,而且有光大銀行的蓋章文件。”王某稱,“定期有銀行的工作人員電話聯系我,讓我到光大銀行徐匯支行續簽協議,一般都是和陳某簽訂。周某有時候會過來看看,協議的落款是陳某本人簽名的。”
“周某跟我說股指期現套利的項目已經由光大銀行徐匯支行的正行長審批過,可以正常運營。周某自己也招攬了幾個投資客戶,并向那些客戶出示過一份《收益保證函》,上面蓋有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的公章。”陳某接受浦東公安分局詢問時稱,“我私下問過光大銀行徐匯支行當時的正行長張某,張某表示自己也知道確實有蓋過這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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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地在銀行辦公場所”
“2014年底,陳某向我推薦了這個投資項目,告訴我年收益率8%。我問過副行長周某,得到確認后就和陳某簽了合同。”一名投資者稱,“當時我也咨詢過光大銀行其他支行,了解到8%的理財收益是相對合理的,而且簽合同約定確保本金安全。由于理財合同期限都是一年,所以在理財存續期內,每次續簽完新合同,陳某就把舊合同收走。合同簽約地都是在光大銀行徐匯支行大堂或陳某的辦公室。”
據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時任副行長周某證實,涉案《股指期現套利投資項目協議》和《收益保證函》由其設計,“我跟客戶說股指期現套利項目是保證收益的,沒有風險。從客戶角度來說,由于蓋有銀行的章,所以是銀行發的產品。我和陳某各自聯系自己的幾個大客戶參與投資,投資協議和《收益保證函》是在光大銀行徐匯支行簽訂并交給投資者的。”
案卷披露,“雙方簽訂涉案投資協議時,按照之前的交易慣例,均在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處由投資者先簽署,當面交給周某或陳某,由其簽字并加蓋該支行公章后返還副本給投資者。每次續簽時,周某或陳某都會把之前的投資協議全部收回后集中處理。”
“協議基本上都是在銀行里簽的。股指期現套利項目不是光大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但當時光大銀行徐匯支行的領導都是默許的。”陳某接受浦東公安分局詢問時稱,“產品獲利除支付給儲戶的利息外,剩下的錢根據周某的指示,絕大部分給了周某。其余一部分作為光大銀行徐匯支行的營銷費用,小部分自己留著,其他人好像也有分到。”
“2015年股指期貨停掉后,周某叫我把錢退還給客戶。我沒有向客戶退還資金,也沒有告訴周某此事。”陳某說,“剩余4個客戶大約1000多萬元資金,我用原來的協議跟他們繼續簽約。”
“后來我又拉了7個客戶來投這個項目,共計11名投資者。”陳某稱,“我跟客戶說這個股指期現套利項目是光大銀行的產品,加上有銀行的公章,而且我是光大銀行的理財經理,以及之前副行長周某的介紹,所以他們都覺得沒有問題,即使出了問題,也有光大銀行作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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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行為監管應落在實處”
陳某案發后,2021年1月至2月期間,多名投資者曾與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協商解決方案,因意見分歧較大協商未果。協商未果后,該行被客戶訴上法庭。
對此,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辯稱,該行對陳某、周某均嚴格要求落實合規承諾、案防職責,已經盡到了必要且合理的監督和管理義務,該行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提交的證據顯示,陳某已簽署《光大銀行員工合規銷售承諾書(2018-2020年)》。陳某承諾“未以任何形式參與私售行為,未向客戶推介和銷售任何非本行代理發行及銷售的金融產品;保證后續不參與任何形式私售行為,不向客戶推介和銷售任何非本行代理發行及銷售的金融產品”。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對員工行為的監督管理義務應落在實處,而非僅僅依賴于員工的個人承諾”。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商業銀行應加強對營業網點辦公和營業場所的管理,通過布設電子監控設備等手段,及時發現和防止員工以銀行名義違規與客戶簽訂協議、合同或從事其他民間借貸活動。
“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應對該行經營場所具有相當的控制力,有能力也有義務盡到對員工行為的審慎管理職責。然而,自2012年起,該行員工在該行營業場所內向客戶銷售非正規‘理財產品’,該行卻始終未發現。”法院審理認為,“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在長達十年的時間中,始終疏于監管,長期未發現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違審慎監管職責。該行的員工行為管理疏忽為陳某銷售股指期現套利項目提供了便利,存在過錯。”
日前,本案一名投資者邢某的索賠訴求已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定,“邢某的損失并非僅因陳某獨立的詐騙行為所致,邢某主張基于對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的信賴而投資涉案理財產品的意見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納。光大銀行徐匯支行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對投資者邢某的損失82.45萬元先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該行賠償邢某投資損失24.74萬元。
此外,本案另外兩名投資者的索賠訴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被法院判決駁回其全部訴求,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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