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們常規認知中,行人在道路交通相對機動車是弱勢的一方,在權衡交通事故責任時,對行人應當有一定的保護。實際上,行人在參與交通過程中的地位并不是人們傳統意義上認為的弱勢。來看《今日說法》播出的這起典型案例:被定罪的行人。
節目要點
一、關于行人在參與交通過程中的地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管理法規研究部主任 黃金晶: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基本原則是有序、安全和暢通,其中最高原則是安全。對于行人來說,最重要的要求是一定要有規則意識,遵守交通信號是最簡單也是最重要的原則。
世界上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對行人有特殊規定,但不是因為傳統意義上的弱勢,而是相比機動車行人處于更危險的狀態。所以會有一些如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時必須禮讓行人的特殊規定,但不意味著行人就可以漠視交通規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關于行人在交通活動中的責任義務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管理法規研究部主任 黃金晶:
所有交通參與者,特別是行人,安全是道路交通活動中應當遵守的第一原則。行人不遵守信號燈違反安全原則,第一會把自己置身于巨大風險中容易受傷,第二會將他人置于危險之中,其他交通參與者為了避讓行人可能會造成公共危險。
本案對于行人的啟示,第一點行人本身可能沒有受到危險但造成他人受到危險也可能造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點各行其道才是交通安全王道,所有的交通參與者尤其是行人,只要大家都遵守了自己的規則,這樣不會把自己置于危險之中,即使遭遇危險也不會因為過錯承擔法律責任。
三、關于交管部門對行人違法的管理舉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管理法規研究部主任 黃金晶:
全國的公安交管部門主要采取了宣傳教育為主的手段,讓大家知道違法行為的危害。行人的守法率也是越來越高。在路面執法的過程中也是充分體現了教育與處罰并重的原則。
對于多數違法以教育為主,對于比較惡劣危險屢教不改的違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行政處罰,在事故中如遇行人出現過錯會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認定責任,根據不同事故形態和過錯大小,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違法責任,最嚴重的還有刑事責任。

來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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