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被抽走的梯子,一條逝去的生命——城管這個動作到底該當何罪?更讓人脊背發涼的是,為什么安裝廣告牌的雇主反而先被刑拘?難道按這個邏輯,所有殺人犯的母親都該為生下罪犯負責嗎?
一起引發全民關注的案件——“城管抽梯案”。這起案件不僅關乎一個人的生死,更拷問著我們司法體系中最核心的“因果關系”認定。
事件經過是這樣的:在零下五度的傍晚,幾名工人在樓頂安裝廣告牌。城管隊員來到現場,在明知工人還在樓頂的情況下,故意抽走了梯子。結果一名工人在自行爬下樓時不幸墜亡。更令人費解的是,公安機關首先刑拘的竟是廣告公司負責人。
這里就出現了第一個法律誤區:因果關系不能無限追溯。如果按照“沒有A就沒有B”的簡單邏輯,那殺人犯的母親確實與命案存在事實聯系。但這種“條件關系”的無限追溯,本質上是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背叛。我國刑法確立的因果關系認定,必須符合“相當因果關系說”,即行為對結果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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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城管的行為到底涉嫌什么罪名?這里要分清《刑法》第397條的兩個罪名:玩忽職守是“該為而不為”的過失,比如該檢查不檢查;濫用職權是“不該為而為之”的故意。當城管在明知工人還在樓頂的情況下故意抽走梯子,這個動作已經超越了單純的不作為。2022年最高檢發布的涉疫濫用職權案例中,就將“明知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仍故意實施”作為濫用職權的認定標準。
再來看看公安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拘企業主的做法。這暴露了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結果責任”思維慣性——只要出了事,就一定要找個人負責。但刑法懲罰的是“行為”而非“結果”。如果安裝廣告牌本身不具有高度危險性,就像普通人每天過馬路雖可能遇車禍,但不能因此認定出門就是犯罪。最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83條強調,認定安全責任必須考察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和注意義務履行情況。
這個案件最讓人難以接受的是,城管的抽梯行為太過異常。在刑法理論上,當介入因素如此異常且獨立導致結果時,就應切斷前行為的歸責。好比甲輕傷乙,乙在去醫院路上被隕石砸中,我們不能讓甲對死亡結果負責。2023年某地法院在類似案例中首次引入“一般社會經驗”標準,認定明顯異常的介入因素應當中斷因果關系。
當執法者把怒氣發泄在無力反抗的工人身上,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權力異化的標本。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城管執法沖突事件中,有67%源于執法者未能正確把握權力邊界。《行政處罰法》第42條特別增加“比例原則”,要求執法措施必須與違法程度相適應。
如果我們把視野放寬到國際范圍,會發現其他國家的做法值得借鑒: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最小侵害原則”,要求執法時必須選擇對公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日本《行政代執行法》要求強制措施前必須經過勸告程序;新加坡的市鎮理事會更是建立了“勸說-警告-執法”的三步工作法。
這些比較法經驗告訴我們:健全的執法程序才是對公民權利最好的保障。在關注實體責任的同時,我們更不能忽略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的“告知義務”、“聽取陳述申辯”等程序,在本案中是否得到嚴格執行?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行政訴訟案件中,因程序違法被撤銷的行政行為占比高達41%。這提醒我們:程序不僅是形式,更是制約權力的實質保障。
城管抽梯事件背后,也折射出基層執法的普遍困境。考核壓力、群眾誤解、執法資源不足等因素,往往導致執法行為變形。某市城管局推行的“非現場執法”模式,通過視頻監控、電子文書等方式,既提高了執法效率,又減少了直接沖突。這種“科技賦能”的探索,或許能為化解執法困境提供新思路。
在自媒體時代,熱點案件往往面臨“輿論審判”的挑戰。如何既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又維護司法獨立?某地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采取“庭審直播+專家解讀”的方式,既滿足了公眾知情權,又確保了專業判斷不受干擾。這種平衡藝術,值得我們在每個熱點案件中深思。
每一起引發社會關注的案件,都是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從孫志剛案到雷洋案,正是這些個體的悲劇,推動著法治的進步。作為普通公民,我們不僅要關注結果,更要關注過程;不僅要追問“誰的責任”,更要追問“制度如何改進”。
當我們爭論法律定性時,不要忘記樓頂那個在寒風中掙扎的生命。執法的目的不是彰顯權威,而是維護秩序與公正。合理的制度本應抑制人性下墜的趨勢,每一次執法都不僅是法律適用,更是對法治文明的考驗。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活著的社會良知。當我們用規則的尺度丈量權力時,不要忘記用良知的溫度呵護生命。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而最先看到的,應該是那些在最底層掙扎的人。
也許,真正的法治進步,就體現在每一次執法時多一份耐心,每一次執法時多一份體諒,每一次執法時都能記得:我們執法的對象,首先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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