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孩張某(化姓)在26層樓頂平臺處攀爬護欄,同行同學一直進行勸阻,張某趁其不備,從頂樓跳下身亡。經警方調查,張某因與其母發生爭吵,情緒激動,導致后續悲劇的發生。事發后,張某家屬起訴涉事小區物業某公司,認為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對方擔責30%、賠償33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12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
▲資料圖
法院認定:張某生于2012年4月。今年6月2日下午,張某在其同學、某小區業主的陪同下進入該小區,后幾人一同乘電梯前往頂樓。當日18時前后,某小區保安劉某在巡邏時,發現張某在26層樓頂平臺處攀爬護欄,遂上前勸阻并通知同事報警,其間張某同行的同學極力拉拽試圖阻止張某。
當日18時15分,民警接到派警指令后趕赴現場,并對現場進行保護,后經120工作人員到場后確認張某已死亡。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技術室工作人員調查,該起死亡事件初步排除刑事案件。
法院向警方調取了案發時張某同行的同學王某、高某、戴某的筆錄。筆錄顯示張某因與其母發生爭吵,情緒激動,導致后續悲劇的發生。案發前,同行同學一直進行勸阻,張某趁其不備,從頂樓跳下身亡。另查明,事發地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樓頂女兒墻墻體高約1.1米、金屬防護欄桿高約1.2米,圍護良好無缺損缺口。
法院認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過錯行為、損害事實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張某年滿13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日常生活學習中的一般安全常識,足以預見危害的結果可能發生。被告某公司未將樓頂消防安全門上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且已經在樓頂通道門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已經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
被告某公司在得到有人在樓頂攀爬護欄的消息后迅速派人上至現場,通過對行為人進行正面勸導,撥打電話報警的方式進行施救,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規定。故被告某公司對張某悲劇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原告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