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部署,2025年6月至12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黑加油點“大掃除”專項整治行動。行動明確指出,針對非法調和生產劣質油、違規運輸,非法銷售等擾亂成品流通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要嚴厲打擊。為持續深化加油點“大掃除”專項整治行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我市公布一批黑加油點“大掃除”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市應急管理局
案例一
2025年5月,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應急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成功查處一起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柴油)案件,涉事主體寶應縣某油品經營部(經營者刁某華,71歲)因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銷售柴油,被處以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8412元。
據了解,舉報信息詳細描述了寶應某老橋下一船只存在非法柴油交易的情況,并附有現場照片。5月20日,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核查,當場查獲正在交易的經營者刁某華與購買者農戶黃某林,現場還發現用于儲存和加油的船只、加油機及輸送軟管,船艙內及交易油料初步判斷為柴油。經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固定了多項關鍵證據:包括未售出的約450升柴油(已安全轉移)、專業機構出具的油品檢測報告、調查詢問筆錄5份、現場及歷史轉賬記錄;上游供油某公司的營業執照、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及舟山市應急管理局回函;關聯人員顧某林的挖機作業清單、轉賬及結算記錄等。
調查顯示,該經營部工商登記經營范圍雖包含“柴油(閉杯閃點≤60℃)零售”,但明確規定需“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而其實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屬于違規經營。柴油作為閉杯閃點≤60℃的危險化學品,其經營行為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嚴格約束,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2025年5月22日,寶應縣應急管理部門對該案立案調查,8月13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罰款1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8412元。目前,罰款已部分執行到位。
此次案件是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的典型案例,也再次警示經營者:危險化學品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任何心存僥幸的無證經營行為都將面臨法律嚴懲。相關部門表示,將持續強化危化品領域執法檢查,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案例二
2025年9月5日,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頭橋派出所向市應急管理局移交了曹某涉嫌無危化品經營許可證銷售柴油的違法行為。
經調查,曹某主要從事工程機械出租業務,因工程機械需要大量柴油,曹某建立了多條柴油購買渠道,并購買了一輛配備了加油設備的油罐車用于配送和加油。在出租工程機械設備業務中,曹某結識了多名從事工程機械業務的同事,因工程機械到加油站加油不方便,曹某逐漸為其他工程車輛提供了加油業務,客戶范圍也漸漸由單純的工程機械發展到吊車、農機等。隨著柴油需求量的增長,曹某購買了一只15立方米的油罐放置在其位于頭橋鎮老家的一間廂房內用于柴油儲存和周轉,由此形成了一條柴油供應灰色鏈條。
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線索移交函后,第一時間開展了案件調查工作,首先梳理其微信收款記錄,固定柴油經營收款證據,為確保證據鏈完整,執法人員對疑似柴油經營流水的付款人進行走訪詢問,目前已確認曹某柴油經營所得五萬五千余元。同時協調公安機關和屬地政府對曹某違法儲存柴油的油罐進行了清理,公安機關對曹某違法儲存柴油的違法行為給予了拘留的行政處罰。下一步,市應急管理局在繼續調查其違法經營線索的同時對其油品來源進行摸排,確保徹底斬斷流動加油非法鏈條。
案例三
2025年7月10日,邗江區應急管理局聯合交通運輸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分局、稅務局等部門對非法加油進行聯合執法。在揚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公司負責人房某陽正在往一輛卡車內加注柴油,疑似非法從事柴油經營活動;地上罐和地埋罐未設置靜電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2個罐體為加油站淘汰下來的舊罐,均沒有相關手續和質量合格證明材料;加油設施和儲罐區域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執法人員針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取證,并當場下達了執法文書:《現場檢查記錄》《抽樣取證憑證》《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于2025年7月15日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調查。
邗江區應急管理局通過執法記錄儀拍攝了揚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視頻,調取了該公司十五天監控記錄,通過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房某陽和員工劉某萍進行調查詢問,查閱發票和供貨單等材料,并委托揚州市檢驗檢測中心對油罐內油品進行檢測,發現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該公司非法從事柴油經營活動,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2、該公司地上罐和地埋罐未設置靜電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規定。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普法連接
為了督促揚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合規使用成品油,保障全市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揚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揚州市生產經營單位自用柴油基本安全條件清單。

一、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應當僅限本單位自用、建筑施工、搶險救災等臨時或特定場所,嚴禁向其他社會車輛和容器提供油品銷售服務。
二、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應當獨立設置在安全場所,管理主體應制定專門的使用、維護、油品出入登記、安全管理等制度,明確裝置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操作、維護,規范記錄出入庫油品的時間、數量、來源和用戶,嚴禁未取得安全資質的自然人進行管理。
三、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設置場所,應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涉及租賃使用的還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職責,嚴禁違規在居民區、公共停車場所、道路邊等未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建站。
四、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應當規范運行,定期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安全預案演練,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取得有效安全資格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不按要求開展安全培訓教育。
五、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儲油罐應當具有《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的防爆、防火和防泄漏功能,同時安裝液位計和防溢油閥等安全設施,嚴禁設備設施達不到技術規范要求或未安裝就運行。
六、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應當接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周邊視頻監控應當滿足全部圖像24h不間斷錄像,錄像存儲時間不少于90天;嚴禁逃避或者拒絕監管。
七、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使用的成品油應當做到來源合法、運輸合法、質量合格、使用合規,管理主體應當取得成品油增值稅發票,嚴禁購買和加注來源不明、不合格或者不帶票的成品油。
八、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應當具備《撬裝式汽車加油站技術標準》(SH/T3134)、《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以及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標準中的規定條件,管理主體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安全、環保評價,并根據評價提出的問題及措施整改合格,嚴禁未辦理相關手續,違規運行。
九、自建(含撬裝)自用加油裝置加油現場應當規范、安全、有序,裝置臨近行車道一側應設防撞設施,加油區安全警示標示齊全、醒目,加油員工應當著防靜電工作服;嚴禁加油現場混亂、隨意流動吸煙等不安全行為。
十、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專用柴油配送車為車輛、設備進行柴油加注時,由符合《柴油配送油罐車(帶加油機)運營規范》(附件3)的企業配送,嚴禁使用改裝、未通過審核的非專用柴油配送車進行油品的運輸、加注。
來源:揚州應急管理
編輯: 徐振華
初審:陳明君
終審:梁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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