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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陵墓石刻距今約1500年。
12月11日,《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條例》在當地媒體全文刊登,《鎮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條例》此前也已發布。兩部《條例》為毗鄰兩地的協同立法,明年3月起同時實施,均規定對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南朝陵墓石刻是南北朝時期南方宋、齊、梁、陳四個朝代的帝后陵、王侯墓及陵墓前的石刻等遺存,被定為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已有29處,其中南京17處、鎮江12處。法規所稱的南朝陵墓石刻,指石刻、墓葬和相關陵園遺址等不可移動文物,包括石獸、石柱、石碑、石礎、石龜趺等遺存,墓葬、神道、陵墻及相關附屬建(構)筑物等遺存,以及周邊環境、歷史風貌。
據介紹,南朝陵墓石刻在東亞石刻藝術史上地位突出,“陵園-神道-石刻”三位一體的格局形成獨特的紀念性景觀體系。這些散布的石刻距今約1500年,多為“田野文物”,面臨自然侵蝕、人為破壞等風險,也存在保護權責分散、研究利用不足等問題。南京、鎮江此次突破了以往主要針對大氣、水域等連續性對象的協同立法范疇,將點狀分布、有共同歷史淵源的文物納入協同保護范圍,兩部《條例》10月分別由兩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11月經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
《條例》規定,兩市應依法編制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管控要求。保護范圍內禁止攀爬南朝陵墓石刻,刻劃、污損、破壞石刻,未經批準修復、復制、拓印、翻模,種植危害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樹木、農作物,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嚴重影響石刻保護的既有建(構)筑物應依法拆除或遷移,危害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樹木應依法移植或砍伐。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未經批準進行建設工程或爆破、挖掘等作業,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以及其他損害石刻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歷史風貌的行為。對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條例》其他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同時,兩部《條例》均要求加強協同,在考古發掘、學術研究、展示利用、資源整合、跨區域執法協作等方面開展合作,并推動歷史文化內涵挖掘闡釋、文旅融合創新發展、世界文化遺產聯合申報等工作,提升南朝陵墓石刻的國際國內知名度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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