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廣網
凌晨3點多,城市還在沉睡中。廣東肇慶的道路上,網約車司機陳師傅正趕往最后一位乘客處。為了增加收入,陳師傅選擇每天下午出車,第二天天亮前收工,這個時間競爭小,收入還算可以。然而,這個時間段也是最容易感覺疲憊。陳師傅還算警惕,此前未出現過行車事故。
直到2023年9月20日凌晨,眼看跑完最后一單就能回家休息了,卻在一處道路的轉角與一輛直行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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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不上頭暈眼花,趕緊下車查看,索性雙方人員無礙。陳師傅先是松了一口氣,緊接著又抽了一口涼氣,因為對方的車輛,是保時捷SUV。看著豪車左側的大面積擦碰和凹陷,以及主副駕駛室彈出的安全氣囊,陳師傅頓時大腦一片空白,這得賠多少錢……緩了好一會兒才意識到,自己給車輛買了保險,壓力也就小了許多。
可是,事故發生后,這家提供車險服務的公司不僅一年多未解決問題,陳師傅投訴表示,近日,他還突然收到法院傳票,成了被告。
撞上保時捷
走了“保險流程”,一年后卻變被告
2023年8月,陳師傅的車險即將到期,每天都能接到好幾個不同保險公司的推銷電話,價格基本在九千元。正準備續保時,一家名為“華焱統籌公司”的推銷人員打來了電話,告知因陳師傅的車輛上年度沒有出險,所以有大額優惠,只需要六千多元就能續保,而且公司的服務好、出險快、全國聯保……當地很多網約車司機都購買了,并將用戶群打開給陳先生看。
聽到能節省近三千元,加上用戶群里實時出險的信息,以及身邊開網約車朋友們的反饋,陳先生最終將商業車險續保為“華焱統籌”的“車險”服務。
次月,陳先生駕車發生了前述與保時捷碰撞的事故,交警認定陳師傅全責。“當時交強險現場勘察員告知我,車輛統籌并不是真正的商業險,不受保險法監管,很難理賠。這把我嚇了一跳。”陳先生說,“保時捷現場定損預估20多萬,要是無法理賠,我根本負擔不起。”
陳先生隨即聯系了“華焱統籌”的理賠員,理賠員介入后,表示會全權負責解決。此后將近一年的時間里,“華焱統籌”并沒有人主動聯系陳先生告知“理賠”的進展,他多次電話詢問,對方稱“不用擔心”。陳師傅以為這事兒就算解決了,雖然明年的保險費用會漲價,但要比事故造成的損失小的多,也慶幸自己及時給車輛做了續保。
然而,今年7月,陳師傅突然收到了法院傳票。“保時捷車主的商業車險公司把我和‘華焱統籌’公司給告了,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18萬。”陳先生這才知道,因為“華焱統籌”公司一直沒有解決完問題,保時捷車主找自己的商業車險公司走了保險,“然后我就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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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隨后聯系了“華焱統籌”,理賠員輝仔表示,“公司并沒有不處理此事”,事故后,公司聯系保時捷車主,計劃用全款買下事故車輛。沒想到對方突然自行進行了維修,“公司認為18萬維修費用太高。目前案件已開庭,等判決結果出來后,會和陳先生解決這個問題”。
“安全統籌”不受保險法約束
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記者查詢發現,“華焱統籌”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冊地為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人員規模少于50人,參保人數一人,所屬行業為零售業,經營范圍沒有保險金融服務,并涉及多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采訪中,佛山市保險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陳師傅買的“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并非商業車險產品,相當于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車主向相關公司繳納費用,發生事故后,由相關企業提供互助補償。
“‘安全統籌’理賠規則不在我國《保險法》及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之內,目前也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該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表示,“我們偶爾也能接到相關問題的咨詢,只能建議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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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傅的情況不是個例,僅在“黑貓”投訴平臺中搜索“統籌”,就有625條相關投訴,內容基本是被騙購買車輛安全統籌“車險”服務。此前,有監管部門專門發布過有關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明確“安全統籌”不是保險,“社會上部分安全統籌公司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蘊含風險較大。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告訴央廣網記者,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有雄厚資金做支撐,即使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對其實行接管,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而安全統籌公司準入條件低,注冊資本有限,如果發生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或資產少無法支付賠款的情況時,按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僅需承擔有限責任,消費者可能無法得到賠償,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徐偉表示,從目前的判例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只能采用《民法典》,而非特別法《保險法》,所以陳師傅可能要先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再另案向車輛安全統籌公司主張權利,“這樣就增加了訴訟成本和法律風險。”
“高仿”商業車險迷惑性高
不是保險公司卻干著保險公司的活
記者以客戶的身份致電“華焱統籌”公司,客服十分熱情,為記者做了詳細介紹,表示“華焱統籌”解決運營車輛的資金、統籌、保險、維修等服務,服務范圍遍及廣東、福建、湖南、江蘇、浙江、安徽、山東、山西、河南等省份,“價格低、出險快、全國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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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眼查平臺搜索“安全統籌”,結果顯示相關企業有2,429家。其中,企業名稱或經營范圍包含“汽車統籌”的有2,291家。撥打其中多家開展類似業務的公司,宣傳方式基本一樣。
“這是此類車輛安全統籌公司的慣用套路。”一位在國內保險公司工作的車險從業人員張女士告訴記者,這類公司通常以此吸引客戶簽署類似“高仿”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
張女士介紹,正規的保險合同上原來印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現在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字樣,安全統籌合同則沒有,通常叫做《機動車輛統籌單》,里面往往載明車輛損失互助、第三者責任互助、車上人員責任互助(司機)、車上人員責任互助(乘客)等欄目和統籌金額,從內容和格式看,類似“高仿”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特別在賠付流程上,此類公司還設計了客戶報案、案件受理、查勘定損、賠付理算、核算賠付、支付賠款等程序,與正規商業保險公司十分相似,極具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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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先生提供的“華焱統籌”《機動車輛統籌合同》中,記者看到,與張女士的介紹基本一樣,合同上沒有看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字樣。
“不是保險公司,卻干著保險公司的活,還不受監管,風險很大。”張女士還表示,“這種模式不可持續,特別是此類公司出現資金鏈斷裂、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時,只能按照《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消費者的損失很難得到有效保障。”
而且,車險行業建立了機動車輛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在保險公司連續投保的車輛根據歷史出險情況,能夠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優惠。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車輛,以后再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時,就無法享受連續投保及無賠款優惠。
風險如此大,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為何能開展
客戶又是哪里來的呢
記者查詢后發現,這些車輛統籌公司多數是在近三年注冊的,辦理車輛統籌業務,既有交通運輸公司、汽車服務公司,也有地方交通運輸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它們大多自身存在一定數量的風險提醒。
以河北中禛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為例,風險提醒高達3554條。同時,這些公司中企業狀態為清算、停業、已歇業、吊銷、注銷、撤銷的有將近860家。
那么問題來了,既然風險如此大,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為何能開展?客戶又是哪里來的呢?
2012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及,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哈密市伊州區卡車協會會長王曉偉告訴央廣網記者,統籌服務最開始滿足了市場需求,能夠緩解大卡車等營運車輛投保難問題。“因為卡車出險后賠付金額較高,不少保險公司拒保此類車輛的商業險,就算愿意承保,保費也較高,大貨車商業險保費一年能達到數萬元。很多車主迫于無奈,便購買車輛統籌的方式作為替代保障。”但是現在很多的車輛安全統籌公司本身就是風險,“投保容易,理賠難。”王曉偉說。
隨著網約車的興起,這種模式被一些汽車服務公司運用于此。
車險從業人員張女士介紹,運營車輛的保險費用大致在五千至一萬元之間,具體取決于車輛噸位、營運性質和使用年限。對于新能源營運車輛,如果沒有出險,保險費用大約在八九千元左右;如果出險兩次,費用可能會上漲到一萬元以上。再加上車險綜合改革之后車險的利潤空間被壓縮,保險公司擔心會因高賠付率而出現承保虧損,就提高網約車等營運車輛的投保條件。“圖便宜,或無法達到投保要求的運營車輛,就可能成車輛安全統籌公司的客戶。”
此外,還有一些車主是因銷售誤導、被低價吸引等原因購買車輛安全統籌。張女士介紹,一些車輛安全統籌公司的業務員以保險公司的名義招攬業務,公司名稱、報價單等和正規保險公司名稱、報價單較為相似,且業務員在介紹時往往隱藏車輛安全統籌與車險的差別,從而對車主產生誤導。“再給出比正規保險公司更低的報價,增加對客戶的吸引力,一些分不清車險和車輛安全統籌的車主可能被誤導投保。”
甚至,因為車輛安全統籌公司提成很高,一些正規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為了利益,將車險分成兩單來操作,交強險由正規保險公司承保,商業險則由車輛安全統籌保障,從而欺騙消費者購買了車輛安全統籌服務。“我們公司還有人因此‘翻車’,被捕入獄。”張女士說。
多地曾發布風險提示
統籌服務監管漏洞亟需填補
2022年8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并非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是原中國銀保監會,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對象。
針對車輛安全統籌存在的風險,多地曾發布風險提示,包括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等保險行業協會提醒車主,車輛統籌單不屬于保險產品,不能替代車輛保險,應選擇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購買車險。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認為,安全統籌本是交通運輸行業內部的一種互助機制,但從這幾家車輛安全統籌企業的實際運營來看,已對全國的車輛進行社會化銷售,并承諾剛性賠付,已經有了保險運營特性,“車輛安全統籌經過多年發展,從一個內部的互助變成一個社會化的風險保障機制,這就涉嫌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活動。”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則認為,基于一定基礎關系的特定人之間進行統籌,可以考慮合法,這在實踐中也時常出現,其風險一般不大且可控,可以考慮繼續保留。但類似于此類事件中的情形,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銷售近似于商業保險的產品,其合法性存疑。
陳飛介紹,按照《保險法》規定,如果要設立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實繳2億元,還要符合其他各項要求。這類車輛安全統籌公司沒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但從事的業務本質上屬于商業保險的行為,卻又游離于商業保險的監管之外,這容易導致經營風險。并且一旦風險發生,將會導致群體性損害,嚴重的,甚至可能會影響社會穩定。此外,企業向不特定的第三人進行同質風險的共保或統籌,還存在一些其它具體的風險 ,例如,合同條款不受監管可能存在嚴重不公平的現象,可能難以獲得有效理賠等。
“市場監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對此類問題應予以高度重視,加強監管。”陳飛表示,面向公眾銷售的車輛安全統籌,其野蠻生長的背后,其實也暴露出當前營運車輛投保難、保費高等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監管部門應該重視、了解保險公司謹慎為營運車輛承保的原因,并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從源頭彌補漏洞。”
此外,從制度層面加強監管措施,應加強對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各職能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掌握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相關情況,協同化解矛盾糾紛。同時,車主在投保車險時應提高警惕,不要因為便宜去購買非商業車險產品,最后反而受了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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