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曹秋陽 記者 劉媛)員工因工傷意外離世,生前所在公司卻在一份賠償協議中偷偷加入“后續所有保險理賠款‘全部歸被告(公司)所有’”的條款,并悄悄領走了21萬元的保險賠償金,遲遲不還。這錢,到底該歸誰?近日,姜堰法院作出了判決。
員工工傷離世,公司在賠償協議中偷加條款
時間回到2024年1月,錢某在工地施工時不幸發生意外,經搶救無效離世,留下了年邁的母親與妻兒。經派出所調解,與錢某生前所在的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協議約定公司一次性賠償160萬元,其中包含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理賠款。同時,公司在協議中加入一項不起眼卻至關重要的條款:后續所有保險理賠款“全部歸被告(公司)所有”。
“消失”的理賠款:公司悄悄領走21萬元
事后,公司如期申請了工傷保險理賠,160萬余元賠付到位。然而,公司曾為工程項目購買過一份“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根據條款,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2024年7月,公司悄悄從保險公司領取了這筆21萬元的理賠款,未告知亦未交付給家屬。當家屬得知這筆保險金的事實后,多次與公司溝通無果。無奈之下,錢某的家屬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這筆“消失”的保險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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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交鋒:這筆錢到底該歸誰?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公司認為:白紙黑字的調解協議寫得清清楚楚,家屬已同意放棄所有保險理賠權益,公司拿錢有理有據。家屬卻感到無比委屈與不解:這筆保險,保的是員工的命,賠款怎能進了公司的口袋?
承辦此案的民一庭資深法官郁峰指出,問題的核心在于那份協議中的關鍵條款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9條明確指出,單位為員工投保人身保險,受益人只能是員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單位不能自己當受益人。這條法律是硬性規定,不容通過一紙協議就隨意更改。
此外,情理更需衡量:員工因工而亡,單位為其投保的初衷應是增加一份保障,讓家屬多一份慰藉,而非成為單位的“創收”渠道。公司利用家屬處理喪事時的悲痛與信息不對等,在協議中加入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事后更將本應撫恤家屬的“救命錢”據為己有,于情于理都說不通,也違背了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互補保障的初衷。
法院判決:須全額返還給家屬
法院最終認定,協議中關于保險理賠款歸公司所有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公司領取這21萬元,沒有合法依據,屬于不當得利,須全額返還給家屬,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這個判決,不僅還了我們一個公道,更讓我們感受到了法律的溫度。”拿到判決書后,錢某的家人這樣說。公司方在法官的釋法明理下,也最終認識到了自身行為的不當,表示認可判決結果,并主動履行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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