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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5年5月某天夜晚,張某駕駛自家輕型欄板貨車在路口與行人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雙方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經查,張某的貨車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案涉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張某多次駕駛案涉車輛通過貨拉拉等平臺接單,進行貨物運輸,均未通知陽光保險公司。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處于空車狀態。
事故發生后,陽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某家屬18萬元,但拒絕賠付商業三者險。三方協商未果,李某親屬將張某、陽光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他損失40余萬元。
陽光保險公司辯稱,張某擅自將非營運車輛用于運營,顯著增加車輛的危險程度,且未通知保險公司,符合商業三者險的免責約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辯稱,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處于空車狀態,并未載貨,陽光保險公司理應賠付。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賠償李某家屬30余萬元。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保險合同的核心是風險與保費相匹配。非營運車輛風險水平較低,因此收取的保費水平較低;營運車輛風險水平較高,因此收取的保費水平較高。非營運車輛保費水平遠低于營運車輛。若以低保費覆蓋高營運風險,則違背公平原則。
其次,營運車輛相較于非營運車輛,運行里程更多、使用頻率更高,事故概率顯著上升。張某改變車輛用途,顯著增加車輛的危險程度,且未通知保險公司,即便事發時為空車,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事實并未改變,故陽光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成立。
第三,案涉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首先由陽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商業三者險拒賠理由成立,不足部分,由張某負責賠償。
最后,不少車主選擇通過兼職營運補貼家用,但須注意的是非營運車輛投保后從事營運活動,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會顯著增加事故風險,投保人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變更保單,確保實際使用性質與保險合同記載的使用性質一致,切勿為節省保費而隱瞞車輛使用性質的改變。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面臨保險公司拒賠,最終得不償失。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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