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領域,違法分包的情況并不少見,當涉及工傷保險責任承擔主體時,更是容易引發(fā)糾紛。近日,新豐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違法分包引發(fā)的工傷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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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項目后,將木工的工作又分包給余某。余某招聘了黃某擔任木工。黃某日常工作受余某管理,工資也由余某發(fā)放。2024年初,黃某在工地一樓拆模時不慎被掉下的方條砸傷。經(jīng)診斷為鼻骨骨折,后被認定為十級工傷,需停工休養(yǎng)一個月。為爭取工傷待遇,黃某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某建筑公司需支付黃某一次性傷殘、工傷醫(yī)療、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費用。然而,某建筑公司不服該裁決,認為黃某由余某招聘,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黃某的傷情不應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評定結(jié)果也不應被采納,拒絕承擔責任,遂起訴至法院。
新豐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用工單位違法將承包業(yè)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案中,某建筑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單位,違法將其承包的業(yè)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自然人余某,余某所招聘的黃某在施工時受傷,某建筑公司依法應承擔黃某的工傷保險責任。同時,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無過錯責任” 原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都不能免除用工單位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建筑公司支付黃某一次性傷殘、工傷醫(yī)療、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79170元。
【法官說法】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是如果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存在違法轉(zhuǎn)包、分包的 情形時,該違法轉(zhuǎn)包、分包的承包單位視為用工主體,即使職工與承包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承包單位也會成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違法分包不是“甩鍋”借口!務必嚴守用工規(guī)范,不得將工程轉(zhuǎn)包或分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或組織。同時要強化工地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從源頭防范工傷事故,避免因違法用工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勞動者而言,入職先查驗用工主體資質(zhì),拒絕“包工頭”私下聘用!工作中注意留存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關鍵證據(jù),一旦發(fā)生工傷,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依法維權(quán)。
文字:張夢希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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