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鄒竣麒 記者劉胤衡)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針對畢業生求職時易混淆的實習期與試用期問題開展普法,明確二者在法律關系、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核心差異,同時梳理出實習期、試用期的避坑要點與維權途徑,為即將步入職場的畢業生提供法律參考。
法官指出,實習期與試用期在適用人群、法律關系和設立目的上有著本質區別。實習期面向未取得畢業證的在校學生,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一般簽訂實習協議,主要用于幫學生完成學業要求、積累實踐經驗;試用期則針對已畢業并正式入職的勞動者,雙方建立標準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是單位與員工的雙向考察階段。
法官特別提醒,實習期存在三類常見違法情形,畢業生需提高警惕:已畢業仍按實習對待、不簽合同不交社保的行為違法;實習期間不得要求無償勞動,也不能收取實習費;實習受傷的賠償問題建議提前與單位協商,可約定參保工傷保險或意外險,具體參保規則參照當地政策執行。若實習期發生糾紛,需先保留實習協議、打卡記錄等證據,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針對試用期,法院明確多項勞動者合法權益,相關違規行為均受法律約束: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均屬違法;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若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明確的錄用條件,否則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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