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某公司將鈑金業務發包給張三,由張三及其招用工人進行工作。
張三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人社局認定張三所受傷害為工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鈑金業務系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將其鈑金業務發包給自然人張三,該種行為系違法發包,應由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雖然張三系鈑金業務的承包人,但將其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并保障該類工作者在因工受傷時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初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四與張三通過微信溝通時,雙方并未明確工作時間,且張三前往公司上班的時間亦處于合理范圍內,張三在這一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并承擔次要責任,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予認定工傷。人社局作出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該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張三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由張三承包鈑金業務。張三作為承包人,即通常所稱的“包工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將“包工頭”納入工傷保險對象范圍,符合“應保盡保”的工傷保險制度立法目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該條規定的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并未排除個體工商戶、包工頭等特殊的用工主體自身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因此,無論是從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本意,還是從工傷保險法規的具體規定,均沒有也不宜將“包工頭”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包工頭”因工傷亡,與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就工傷保險制度和工傷保險責任而言,并不存在本質區別。
據此,公司將其鈑金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自然人張三,張三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并承擔次要責任,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予認定工傷,由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
案號:(2025)蘇04行終404號
咨詢培訓 | 法律顧問 | 用工合規 | 勞動維權
南京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