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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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只有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那么,掛靠的實際施工人能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最高院在《寧夏鈺隆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掛靠人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人是實際承包人,被掛靠人是名義承包人,兩者與發包人屬于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該種情況下可認定掛靠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焦點是:關于鈺隆公司是否可以對工程款就案涉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和建筑施工企業誰是承包人,誰就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
在合同書上所列的“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即被掛靠人;而實際履行合同書上所列承包人義務的實際施工人,是掛靠人。關系到發包人實際利益的是建設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完成并交付到其手中,只要按約交付了建設工程,就不損害發包人的實際利益。但是否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直接關系到對方當事人的實際利益。
事實上,是掛靠人實際組織員工進行了建設活動,完成了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所以,掛靠人因為實際施工行為而比被掛靠人更應當從發包人處得到工程款,被掛靠人實際上只是最終從掛靠人處獲得管理費。因此,掛靠人比被掛靠人更符合法律關于承包人的規定,比被掛靠人更應當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
掛靠人既是實際施工人,也是實際承包人,而被掛靠人只是名義承包人,認定掛靠人享有主張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更符合法律保護工程價款請求權和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優先受償權是為了保障工程價款請求權得以實現而設立的,而工程價款請求權又是基于合同關系產生的,所以,應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即體現了此種精神。在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掛靠存在的情形下,掛靠人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人是實際承包人,被掛靠人是名義承包人,兩者與發包人屬于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此,認定掛靠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并不違反該條的規定。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發包人知曉掛靠情形,并與掛靠人形成實際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則掛靠的實際施工人享有實際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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