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英鋒
針對工傷保險實踐中的認定爭議,人社部印發《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對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標準進行細化,明確上下班途中、居家辦公、違法分包轉包等多種場景的工傷認定規則,為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供更清晰的權益保障依據。
近年來,由于勞動業態、勞動場景、勞動關系越來越多元、復雜,與認定工傷密切相關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在現實中出現很多新情況、新變化,給工傷認定帶來新挑戰。有關“居家辦公”“工作場所的邊界”“哪些情形算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引發了很多新的工傷認定爭議,備受社會關注。
原來的工傷認定規則和標準已經難以適應工傷保護的需求,要求完善優化工傷認定細則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人社部出臺《意見(三)》,進一步細化工傷認定規則和標準,回應了社會關切,也順應了“三工”要素的新變化,更貼合勞動者工傷權益保護的新需求。
《意見(三)》對“三工”要素進行了貼合實際的細化,減少了爭議空間。比如,列舉了五種“工作時間”情形,并保持了認定的開放性,為全面準確認定“工作時間”敞開了更大的口子。明確“工作場所”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為勞動者因工作需要外出辦事在相關區域發生事故認定工傷提供了更充足的依據。此外,關于工傷的“工作原因”包括“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這可以有效保護那些因工作時間解決正常飲食、如廁等生理需求而受傷的勞動者,彰顯制度的人性化。
對居家辦公場景下工傷認定規則的明確是《意見(三)》的一大亮點。居家辦公的現象日益普遍,但對勞動者在家工作受傷是否算工傷,一直存在爭議。《意見(三)》規定,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同時,也劃清了認定邊界——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這一規定既給居家辦公的勞動者的工傷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又能防止工傷認定的無限擴大,可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點。《意見(三)》提出,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確定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對固定性等統籌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屬于開展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的往返時間和路線。這一規定既考慮了勞動者上下班的實際情況,又能防止對“上下班途中”條款的濫用,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意見(三)》織密了工傷保障網,有助于提升工傷認定的規范性、準確性、可操作性。用更貼合的規則和標準呵護勞動者工傷權益,體現了法治的進步,彰顯了社會的溫度,能讓勞動者擁有更強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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