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司法實踐中,部分正常的借款行為因借款人屆期未能還款,被不當升格為詐騙犯罪予以刑事追訴的現象時有發生。此類案件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罪刑法定”“主客觀相統一”等基本刑法原則。為厘清民事借貸糾紛與刑事詐騙犯罪的界限,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再審改判無罪判例及權威司法政策,引用真實案號與裁判文書,對相關問題進行系統分析,以期為借款人提供合法、合規的風險防范路徑。
一、借款行為被誤判為詐騙犯罪的現狀與典型案例
1.借款行為被誤判為詐騙犯罪的現狀
在經濟活動中,借款人因市場波動、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期償還債務,本屬常見民事違約情形。然而,在部分案件中,出借人出于追債目的向公安機關報案,司法機關若未能準確區分“不能還款”與“不愿還款”、“經營風險”與“非法占有”,極易將民事糾紛錯誤認定為刑事犯罪。
此類案件往往呈現以下特征:
l以結果論罪:僅因借款人未還款,即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l忽視主觀意圖:未審查借款時的真實用途、還款意愿及事后處置行為;
l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造成“民事案件刑事化”傾向。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嚴禁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2.真實判例:原判有罪、再審改判無罪的典型案件
以下案例均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及權威發布,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導意義。
案例一:趙明利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號:(2018)最高法刑再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趙明利系個體工商戶,長期從鞍山某鋼鐵公司采購鋼材,采取“先提貨、后付款”方式交易。后因市場行情變化,趙明利未能及時支付部分貨款,被控以詐騙罪。一審、二審均判處其有期徒刑。
再審裁判要點:“趙明利在交易過程中有真實經營行為,未虛構主體或冒用他人名義;其拖欠貨款系因經營困難,非惡意逃避;無轉移資產、揮霍資金等行為。不能僅因未履約即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結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再審改判趙明利無罪。
典型意義:該案被列為“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明確指出:“經濟糾紛中不能因合同未履行即推定構成詐騙”,必須綜合判斷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
出處:《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典型案例”專欄。
案例二:王某虛報注冊資本、合同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號:(2019)湘刑再12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王某為某建材公司負責人,為取得項目合作資格,虛報注冊資本,并與合作方簽訂供貨合同。后因市場萎縮,無法履約。合作方以合同詐騙報案。
再審裁判要點:“王某雖有虛報行為,但公司有實際經營場所、員工及生產設備;合同簽訂后積極組織生產;未收到貨款即交付貨物;無逃匿、隱匿行為。其行為屬于民事欺詐,不構成詐騙罪。”
裁判結果:湖南高院再審改判無罪。
典型意義:進一步確立“有真實履約能力+積極履約行為=不構成詐騙”的司法標準。
出處: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湖南省高院2020年度典型案例通報。
二、借款行為被認定為詐騙罪的錯誤成因分析
1.司法實踐中常見認定誤區
(1)以“不能還款”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錯誤邏輯: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推定其借款時即無還款意愿→認定構成詐騙。
正確標準: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及最高法指導案例,認定“非法占有目的”須綜合以下因素:借款用途是否真實;是否有逃避債務行為(如逃匿、轉移資產);是否有還款意愿與實際努力;資金去向是否合法。
(2)混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
民事欺詐:為促成合同而夸大履約能力,但仍有履行意愿與行為。
刑事詐騙:根本無履約意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區分標準:是否具有“履約基礎”與“履約行為”。
三、借款人如何避免遭受刑事指控?——基于司法判例的合規建議
1.借款前:規范操作,保留證據
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借款金額、用途、期限、利息。
提供真實財務資料,避免虛假陳述。
保留溝通記錄,如微信、郵件、錄音等,證明借款用途合法。
2.還款困難時:主動溝通,積極應對
(1)立即與出借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
參考(2017)蘇刑再1號案,張某在資金緊張后主動與銀行協商展期,雖未成功,但該行為成為再審改判的重要依據。
建議行為:書面說明困難原因;提出分期還款或抵押擔保方案;保留協商記錄。
(2)避免“失聯”“逃匿”等高風險行為
根據(2018)最高法刑再5號案,趙明利雖未還款,但始終與對方保持聯系,成為其無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證據。
禁止行為:更換手機號、失聯;轉移資產、隱匿財產;惡意揮霍借款。
(3)主動披露信息,尋求調解或民事解決
參考(2019)湘刑再12號案,王某雖未履約,但持續向合作方通報經營狀況,最終成為改判無罪的依據。
建議措施:向出借人提供財務報表;申請人民調解或第三方調解;提前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明確債務性質。
3.被刑事立案后:依法維權,申請監督
立即委托律師介入,提交無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
申請檢察機關不起訴或監督撤案。
如已被起訴,請求法院參照指導性案例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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