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計菌刷小某書看到有人分享,自己二維碼、微信支付寶、私戶收款被查了!辛辛苦苦好幾年,一朝回到解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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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菌在這里提醒:即日起,用支付寶、微信收款的企業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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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個人收款賬戶被查
會計菌在稅務局網站上還看到這樣一則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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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4月30日通過1325372XXXX、1813755XXXX、1753740XXXX、1355490XXXX等24個私人微信賬號收取公司相關貨款,稅務局責成該公司提供通過以上微信賬戶收款的相關貨款審計的出庫單據、銀行收款證明及相關賬冊資料。
稅務局一下查處這么多個人微信賬戶信息,會計菌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平時用微信、支付寶收款的個人要注意了!一不小心就有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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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收款不納稅
財務負責人被判逃稅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就曾通報過一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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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事主體及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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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事事由
(1)公司正式開始營業后,陳某2提議通過使用個人銀行賬戶代替公司賬戶來接收營業收入的方式進行逃稅,被告人張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
(2)張某林、曾某伶與陳某2在公司設立分別捆綁公司賬戶的POS機和捆綁周某1等人私人賬戶的POS機,在客戶刷卡付款時,被告人張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賬戶捆綁的POS機收取裝修款。
(3)使用其他員工的私人賬戶、微信、支付寶、現金等方式收取客戶裝修款,上述收取的營業收入均不入公司賬戶。
3、最終結果
(1)欣美家公司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共計人民幣197,938.28元,占應納稅額的97.49%,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逃稅罪。
(2)被告人張某林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3)被告人曾某伶(財務負責人)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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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收付款
八大風險點!必須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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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賬戶收付款如何規避風險?
該如何做賬?
一、規避風險
微信、支付寶、私戶收付款雖然存在風險,但企業只要最好管理和規范,正常的申報收入,繳納稅款,是可以有效規避風險的!
1、以公司的名義開通微信、支付寶賬號:以公司的名義開通的微信、支付寶賬號,屬于對公賬戶,與銀行賬號的性質是相同的,可以正常的進行交易。
2、對于個體工商戶,單獨設置微信、支付寶賬號:個體工商戶,是允許以個人賬戶收款的,但為了與家庭消費相區分,建議單獨設置一個微信、支付寶賬號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3、個人賬戶收取款項及時打入對公賬號:有些時候個人賬戶收取款項較方便,但為了避免漏計收入,應該及時將收入轉入對公賬戶。
4、保存賬單及收付憑證:支付寶、微信的賬單、收付憑證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收付憑證具有相同的效力,企業應該定期打印保存。
5、及時索取憑據:個人用微信、支付寶付款應該及時索取憑證以抵扣進項稅或用于成本費用的入賬。
二、做賬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 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所以,微信、支付寶支付屬于非現金支付方式,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來核算。
1、收取銷售貨款確認收入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微信/支付寶與銀行互轉
銀行提現到微信/支付寶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貸:銀行存款
從微信/支付寶提款到銀行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3、微信/支付寶采購物品
借:成本費用/固定資產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4、微信/支付寶涉及手續費
舉例:A公司利用個人微信收貨款113元,實際到賬為112元,其中1元是微信手續費,同時已給客戶開具113元發票。
借:應收賬款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借:銀行存款 112
財務費用-手續費 1
貸:應收賬款 113
(注:手續費入賬時,如果無法取得憑證,可以寫個情況說明,領導簽字即可入賬)
5、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
發紅包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扣個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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