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了下央視的通報和新華社的通報,對比發現,只有新華社的通報說到了實際的問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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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至12月9日,調查組先后邀請北京、上海等地知名醫院,以及浙江省級醫院、寧波市級醫院的4批次17名專家對該病例展開評估分析,評估專家涉及小兒心臟外科、心臟大血管外科、麻醉科、小兒重癥監護科、新生兒科、法醫等專業。
評估專家組一致認為,該患兒的冠狀靜脈竇型房間隔缺損不能自然閉合,具有明確的手術指征,無手術禁忌癥。對于手術時機的選擇,評估專家組意見有分歧,需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確。
我之前的回答里分析過,僅僅根據當時媽媽提供的彩超信息來看,這個手術要不要做,以及要不要這么小的時候就做,我個人認為是有非常大的爭議的。
專家組那邊肯定是有更詳細的病歷信息,他們綜合評估認為缺損不能自然閉合,是有手術指征的,也就是說手術可以做。
但,專家組在要不要這么小就做手術這個時機的選擇上有著明確的分歧,而且非常大。
為什么這么說的?
怎么說呢,專家調查,往往在說得過去,或者理論上可以這樣,原則上可以的時候,都傾向于和個稀泥。
比如這個手術是一個可做可不做,那能做不?可以啊。除非是有明確的禁忌癥,就是從理論上和原則上都不可以做,但你要說做了也沒毛病。比如評估這個間隔缺損未來可能閉合或者可能閉合不了,考慮到未來的風險和家屬的意愿,就可以做。
但新華社的這個消息里能說出有分歧,那就說明很多專家認為手術時機這事情無論是從理論上和原則上都說不過去!!!比如可能是很多專家認為,即便這個手術可以做,也不應該這么小就做,完全可以等孩子在發育幾年,有更好的基礎之后再做。到時候無論是手術難度或者是手術風險都可能會下降。
為什么這么說呢?對一個早產兒/低體重/合并重癥監護背景的嬰幼兒來說,所謂時機并不是一句空話,它包含至少三層:術前風險評估是否充分(解剖是否完全厘清、是否有足夠圍術期資源與預案)、對等待 vs 立即的收益風險比判斷是否合理、以及團隊對并發癥的可預見性與可控性是否達到標準。這也正好對上通報里點名的第一條問題:“手術風險評估不足”。
當然,你要說我藝高人膽大,我能把這個手術做好,現在就做也沒問題。
但實際上呢?
調查組發現,該事件醫療團隊對手術風險評估不足、手術操作存在過失、術中出現突發情況未及時告知、術后監護處置有缺陷,醫院存在醫療質量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風險防范能力不足、應急處置不力、人文關懷缺乏等問題。
也就是像前邊說的,手術團隊根本沒意識到對這個小患者進行手術的潛在風險,同時手術本身做的不行,做一半下不來臺了處理的還不好,甚至不知道他們是不是及時搖人了,還是直接下臺送PICU 了讓他們去擦屁股了。
說一句難聽的,菜不是原罪,又菜又不自知才是。
可以看到,衛健委的整個通報用了非常重的措辭,且是分層表達:一層是醫療團隊層面的技術與處置問題(風險評估不足、手術操作存在過失、術中突發情況未及時告知、術后監護處置有缺陷),也就是明確了手術處置和術后救治是有問題的。這個會追究相關醫療人員的責任。
另一層是醫院管理層面的系統性問題(質量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風險防范能力不足、應急處置不力、人文關懷缺乏)。那這層系統性問題會追究管理領導的責任。
但這個責任最后多大,需要怎么追究,“將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也就是說,目前這個處理結果,對于醫院黨委書記和院長記過,對分管副院長免職,以及對于主刀醫生和麻醉醫生免職,都是根據目前階段就能做出來的處置,后續的可能還會有追加的法律處置。
而且其實從這個目前的處理結果就能看出來這個責任的問題,如果只是簡單的醫療事故,或者是醫院是背鍋的醫療事故,大部分是以醫院賠錢為最終導向,但這里給一二把手記過,把分管副院長和主刀和麻醉免職,這些處理都對應了衛健委的通告里的內容,也就是說,醫院管理有問題,同時手術也有問題。
而這里最冤的可能是被暫停診療活動的PICU的主管醫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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