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名離異多年的中年男性,長期存在商業性行為。在一次嫖娼過程中,他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由于是初次因此類行為被處罰,且無其他違法情節,HIV和梅毒檢測結果均為陰性,公安機關最終依法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
面對處罰,李某不以為意,僅視作“花錢買教訓”,并未真正反省,依然我行我素。
不久后,李某因其他原因就醫時,被確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疾控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詳細說明了感染者的法律責任與義務,李某簽署了告知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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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心存僥幸,不久后再次因嫖娼被公安機關查獲。這一次,情況截然不同——公安機關查明李某為HIV感染者,且其明知自身處于感染狀態仍繼續實施嫖娼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隨即被立案偵查。盡管李某追悔莫及,但為時已晚。
最終,法院以傳播性病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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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嫖娼,為何兩次處罰結果差異如此巨大?關鍵在于是否“明知”自身患病狀態。
在未感染或不知曉自身感染HIV或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賣淫嫖娼行為主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行政違法,將面臨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并留下違法記錄,但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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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明知自己感染HIV或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涉嫌“傳播性病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此類行為不僅危害他人健康,更是對社會公共健康的嚴重威脅,將作為刑事犯罪記錄(案底)終身留存,對個人及子女的升學、就業等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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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與李某交易的王某在得知李某為HIV感染者后極度恐慌。經疾控中心評估,她符合艾滋病暴露后預防用藥條件,并在72小時內啟動服藥,完成28天規范療程,經系統隨訪確認未感染HIV。
但如果本案中出現另一種情形,那結果可能又會有所差別。
若王某最終感染HIV,且經專業溯源證實李某為傳染源,則李某的行為將不僅構成傳播性病罪,還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若其行為意圖使不特定多數人面臨感染風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甚至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將面臨更嚴厲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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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高危行為后的72小時內,可使用PEP暴露后預防進行緊急阻斷。本案中的王某便是在發生高危暴露后的72小時內啟動PEP,從而極大降低了HIV感染風險。
HIV PEP(暴露后預防,Post-Exposure Prophylaxis)是一種在可能接觸到HIV后的短時間內采取的藥物治療措施,旨在降低感染HIV的風險。具體來說,PEP是指在高風險暴露(如與HIV感染者或感染狀態不明者發生性行為、共用注射器等)后,盡快(最好在24小時內,但不超過72小時)開始服用特定的抗HIV藥物,并持續服用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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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HIV暴露后預防(PEP)的最佳使用時間,多項證據表明,PEP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開始,以提高阻斷效果。具體來說:
①盡早啟動:PEP應在可能接觸到HIV后的72小時內開始。越早開始,效果越好,每小時都至關重要。
②最佳服藥時間:雖然在任何時間點開始PEP都有助于降低感染風險,但最佳的服藥時間為暴露后2小時內。
③持續用藥:PEP通常需要連續服用28天,以確保最佳的阻斷效果。
④依從性:每天規律服藥比經常漏服的效果更好。
總結起來,PEP的最佳使用時間是暴露后盡可能早地開始,最好在2小時內,最遲不超過72小時,并且需要堅持每天規律服用28天的藥物。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HIV感染的風險。
內容參考:
[1]云南疾控
[2]云南防艾
[3]艾滋病病毒暴露后預防技術指南(試用)
[4]暴露后預防(PEP)技術公報. 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
[5]72小時HIV緊急阻斷藥 - 成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6]HIV 基于暴露的快速臨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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