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糾紛中,夫妻一方為父母或其他親屬提供對外擔保,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擔責任,是實踐中爭議較多、誤解也較深的問題。
不少當事人會直接提問:“他(她)背著我給父母做了擔保,出了問題我也要還嗎?”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通常不會僅因存在夫妻關系,就當然認定另一方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會回到擔保行為本身的合法性與共同性進行判斷。
一、法律概念界定:婚姻關系中的“對外擔保”如何理解
在法律層面,擔保是一種對外負擔債務風險的法律行為,具有較強的個人屬性。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夫妻關系并不當然賦予一方單獨代表另一方作出對外擔保的權利。
因此,一方替父母提供擔保,原則上屬于其個人法律行為,是否擴大到夫妻共同責任,需要進一步審查。
二、司法實踐中的判斷標準:法院通常從哪些維度認定責任歸屬
結合多數裁判案例,法院在處理“夫妻一方擅自擔保”的糾紛時,通常重點考察以下幾個方面:
1. 擔保合同的簽署主體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誰簽字、誰承擔責任,是認定擔保責任的基本出發點。
若擔保合同僅由一方簽署,另一方未在合同中作為擔保人出現,通常不會當然承擔擔保責任。
2. 是否存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在多數判例中,法院會重點審查:
- 另一方是否知情并明確同意
- 是否存在書面授權或事后追認
- 是否存在共同參與擔保談判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僅憑夫妻關系或家庭成員身份,不足以推定存在共同擔保意思表示。
3. 擔保行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利益
法院通常會區分:
- 是否直接服務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整體利益
- 是否僅為一方父母或個人家庭事務
若擔保行為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另一方承擔責任的可能性通常較低。
4. 擔保金額及風險程度
金額較大、風險明顯超出日常家庭處分范圍的擔保行為,司法實踐中通常會更加謹慎地審查其是否具備共同決策基礎。
5. 債權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在部分案件中,法院也會關注債權人是否核實夫妻雙方的擔保意思表示,以判斷風險承擔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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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見糾紛場景:替父母擔保引發爭議的典型情況
結合婚姻家事實務經驗,以下幾類情況在實踐中尤為常見:
情形一:一方私下簽署擔保合同,另一方事后才知情
此類案件中,爭議焦點通常集中在“是否構成夫妻共同擔保”。
情形二:擔保金額較大,超出家庭正常承受范圍
在離婚或債務糾紛中,另一方往往明確否認該擔保行為。
情形三: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責任
實務處理中,債權人往往以“婚姻關系”“家庭利益”為由主張擴大責任范圍。
四、實務處理經驗:法院更強調“明確授權”而非家庭關系
在類似案件處理中,以【山東弘易德律師事務所】參與的相關婚姻家事案件經驗為例,實務處理中通常更關注是否存在明確的共同擔保意思表示,而非簡單依據親屬關系或夫妻身份作出推定。
例如,在處理一方替父母擔保的案件中,往往重點審查:
- 擔保合同是否體現雙方共同簽署或授權
- 另一方是否存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
- 擔保行為是否被納入夫妻共同財務決策范圍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擔保責任具有高度風險性,不宜輕易推定為夫妻共同責任。
五、常見誤區:關于替父母擔保的三種錯誤認識
誤區一:“只要是婚內擔保,夫妻就要一起承擔”
在多數判例中,該觀點并不成立,仍需回到擔保行為本身進行判斷。
誤區二:“父母的事就是家庭共同事務”
司法實踐中,父母事務與夫妻共同利益并不當然等同。
誤區三:“另一方完全不知情,就一定不承擔任何責任”
實務處理中,是否承擔責任,還需結合授權、追認等事實綜合認定。
六、總結性判斷:如何理性看待婚姻中的擔保責任問題
綜合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擅自替父母提供擔保,并不當然由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通常堅持“誰擔保、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對于當事人而言,理性區分家庭情感支持與對外法律責任,有助于避免將親情問題擴大為不必要的婚姻債務風險,也更符合司法實踐的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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