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能聽聞一些關于民間傳統配方藥的神奇功效,這些配方往往代代相傳,承載著先輩們的經驗與智慧。然而,當這些傳統配方藥從家庭自用走向生產銷售的商業領域時,一系列法律問題也隨之而來。
網友咨詢:
生產銷售民間傳統配方藥是否會構成犯罪?
孫鈴添律師解答:
生產銷售民間傳統配方藥的行為可能涉及到生產、銷售假藥罪。假藥,是指依照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也并非 “一刀切”。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藥品或者銷售上述藥品,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的,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生產、進口、銷售藥品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對于是否屬于民間傳統配方難以確定的,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另外,不應當認定為犯罪,不代表就不是違規,還是存在行政處罰(一般是罰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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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鈴添律師補充: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涉案藥品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
(三)涉案藥品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涉案藥品系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五)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六)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藥品或者銷售上述藥品,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的,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生產、進口、銷售藥品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對于是否屬于民間傳統配方難以確定的,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孫鈴添律師
黑龍江拓達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人誠實守信、正直可靠、品行端正,工作態度積極,待人接物穩妥,善于交流與合作;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及清晰的法律思維;熟悉民事,刑事案件專業知識及訴訟流程,能夠很好處理法律事務,努力為客戶爭取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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