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國家預算中應急資金被調撥到副總統(tǒng)辦公室,列為機密基金,總額為1.25億比索。賬面上顯示,這筆錢在11天之內就被用完了。今年6月,下院良好治理委員會發(fā)布了報告,建議對副總統(tǒng)提起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調查范圍進一步擴大,在杜特爾特擔任副總統(tǒng)和教育部負責人時,涉密資金總額達到6.125億比索。監(jiān)察專員赫蘇斯·克里斯平·“博英”·雷穆拉在10月時曾說過,眾議院報告可以作為考察機密資金問題的好向導。話不多,但是釋放出了一個很明顯的信號,程序要走,證據(jù)也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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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訴狀不僅起訴副總統(tǒng)本人,也把副總統(tǒng)辦公室以及教育部的部分官員列為共同被告。指控邏輯:被控制的機密資金被不當使用。起訴書勾勒出掠奪罪的構成——非法所得是通過挪用、侵占、濫用、貪污等方式取得的,而且涉及到對政府資產的欺詐性處置。資金來源于公賬,如果最后變成個人私利,那就觸及了刑法紅線。
菲律賓的社會對于這條紅線并不陌生。在“豬肉桶弊案”當中,商人珍妮特·納波萊斯因被判掠奪罪而入獄,最有利的證據(jù)就是這個項目壓根不存在,五千萬比索進了個人賬戶。但是幾位“大魚”(現(xiàn)任參議員金戈伊·埃斯特拉達、前參議員邦·雷維拉、胡安·龐塞·恩里萊)沒有被坐實為掠奪罪,因為缺少掠奪罪的核心要件。埃斯特拉達僅僅是因為受賄才被判刑。該判例提示我們,掠奪罪不看情緒、數(shù)字大小,重要的是能否用完整的證據(jù)鏈固定住“非法所得”,并證明主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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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起訴顯然吸取了判例要點。如果檢方想要獲得掠奪罪名的話,那么就必須要證明有主犯的策動、組織。起訴書直接把副總統(tǒng)當作主犯,認為副總統(tǒng)辦公室和教育部的機密資金被侵吞。這既是姿態(tài)也是策略,用“主謀”框架搭建證據(jù)鏈、重塑資金流與決策痕跡。但是這條路并不好走——掠奪案的舉證標準高,證明難度大,每一項都得經(jīng)得起交叉詢問。除了要證明錢有問題之外,還要拿出過硬的證據(jù),把“私利”擺在臺上讓大家來檢驗。
關于投訴的內容,控方主要圍繞著機密資金的調撥、使用來展開。副總統(tǒng)兼教育部長時期,掌握兩條渠道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投訴人據(jù)此認為有濫用職權的風險。2500萬比索、11天,數(shù)字很短很扎眼。在權力與信任上,機密資金的初衷是為了應對特殊的情況,保護必要的行動不被暴露。制度設計需要有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以及嚴格的邊界:誰有權利提取、誰來核驗、用在什么場景、保留什么材料、什么時候公開摘要報告。否則,“機密”就會變成遮羞布,遮得時間長了,公眾自然就會產生懷疑和憤怒。
眾議院曾經(jīng)對副總統(tǒng)的機密資金使用進行過彈劾,但是最高法院裁定該條款無效,審判還未開始就結束了。程序性的問題蓋過實體的問題。從公眾的角度看,事情還沒有完全講清楚,所以被暫時擱置了。此次投訴又把爭議重新推到了司法審查的軌道上,入口雖然改變了,但是核心疑點并未改變,那筆錢是怎么用的?又是給了誰?
指控并不等于定罪,訴訟還在進行當中,各方都有發(fā)言權。副總統(tǒng)的法律地位沒有變化,程序怎么走就怎么走。社會需要真相,而不是由喊叫來決定的,而是由法庭給出的。監(jiān)察專員來決定是否立案,是否把案件轉給反貪局;如果進入起訴階段,那么法庭就會審理證據(jù)和程序;眾議院的報告是否能成為重要的材料;投訴人能否提供更加具體的資金流向;被控人能否給出完整的賬目說明。節(jié)點設置好了,事件才能繼續(xù)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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