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津日報)
轉自:天津日報
![]()
![]()
![]()
![]()
一部遺落在網約車里的手機,最終讓“撿”到它的乘客以盜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超市自助結賬時“故意漏掃”,讓人生留下“案底”;串通制造虛假事故騙保、車流中反復“碰瓷”牟利,自以為鉆了法律空子,實則早已法網難逃……
在不少人眼中,這些行為或許只是“道德瑕疵”或“無傷大雅的小事”,但實際上已觸碰法律的紅線。當前,公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電子證據固證能力也在提升,此類因一時貪念、僥幸心理引發的“輕罪”案件為人們敲響了警鐘。
司法實踐正清晰傳遞出明確信號:法律底線不容試探,任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小動作”,都可能付出沉重的代價。
以為是“撿” 實則是“偷”
一時貪念滑入違法深淵
一個冬日的午后,老嚴(化名)裹緊外套坐上出租車。他剛往后排一靠,就摸到個冰涼的硬物,竟是一部蘋果手機——顯然是前一位乘客急著下車遺落的。他抬眼瞅了瞅前排專心開車的司機,心里暗自嘀咕:“誰這么馬虎?”隨后,便“順手”將手機揣進了外套口袋。“反正沒人看見,撿個手機應該不算啥大事。”老嚴心想。
下車后,老嚴覺得自己發了筆“橫財”,但同時也有顧慮——萬一失主打電話來找也是個麻煩。于是,他轉手將手機賣掉,得贓款1200元,用于個人消費。可他不知道,后經南開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6767元。
其實,失主已于當日報警。警方認為,該案符合刑事立案條件,并決定立案偵查。日子一天天過去,老嚴心里總覺得不踏實,那部手機像塊石頭壓在他心上。終于,他接到了來自警方的電話……案件經警方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老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王宇辰介紹:“本案的焦點在于:侵占遺忘物與盜竊的區別。出租車的經營空間較小、經營場所相對封閉、人流量不大,盡管手機脫離了其所有人的占有,但此時出租車駕駛員無論主觀上是否知道,客觀上已對該手機形成暫時占有關系,而老嚴明知手機是前邊乘客遺忘的,仍偷偷將手機拿走,侵害了暫時占有關系,所以構成盜竊罪。”
一次道德選擇滑入違法深淵,你以為是“撿”,可在司機控制范圍內悄悄拿走,就是“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當然,考慮到老嚴只是一時貪念,并無頑固的犯罪習性和反社會人格,且具有投案自首、真誠悔罪等情節,并且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又促成老嚴賠償失主損失,取得諒解,實質性化解了社會矛盾,法官依法對其作出了“罰當其罪”的判決,并適用緩刑。
司法的目標并非簡單地對犯罪行為進行報應性懲罰,而是通過及時、適當的從寬處理促使被告人深刻認識錯誤,為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創造有利條件,同時,也以此強化司法的教育挽救功能,切實增強司法公信力。
瞄上二維碼 各種“小動作”
“歪心眼兒”可動不得
二維碼支付的普及,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這也讓一些心懷僥幸的人,對“掃碼”動起了“歪心眼兒”。偷掃碼、不掃碼、漏掃碼這些“小動作”,都可能涉嫌盜竊。
市民小陳(化名)在給銀行卡還款時,突然發現賬單上的幾筆消費記錄,他完全沒有印象。經過查證,這些記錄也并非其家人朋友的購物支出。他懷疑自己的銀行卡已經被盜刷,趕緊報警求助。
公安機關很快查明,這些不知從何而來的消費記錄,與小陳的一位熟人有關。此前,小陳曾委托這位熟人給第三方轉賬,并給這位熟人發送了自己的付款二維碼截圖。沒想到,這位熟人竟然偷偷保存了二維碼截圖,并在付款有效期內,通過消費和套現盜刷錢款。犯罪嫌疑人很快被警方抓獲。津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盜竊罪向津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刑罰。
無業青年劉某等5人,僥幸認為在超市購物時可以通過不掃碼、漏掃碼的方式“省錢”。5人經過共同預謀,先后流竄至位于我市河西區、西青區、津南區、東麗區的某連鎖超市,趁店員不注意,購物時通過故意不掃碼、漏掃碼的手段實施盜竊,共作案11起,累計金額1900余元。津南區人民檢察院查明事實后,以盜竊罪對劉某等5人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津南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檢察官劉博文表示,有人認為通過偷掃碼、不掃碼、漏掃碼盜竊的財物不多或價值不高,就算被發現了,只要賠錢就能免于處罰。這樣的僥幸心理,會導致有些人因為貪圖小利觸犯法律,最終追悔莫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多次實施盜竊行為也會構成盜竊罪,受到刑事處罰。同時也要提醒市民,對外提供自己的付款二維碼時,一定要特別謹慎,不要將付款二維碼頁面拍照、截圖發給別人,出示付款碼時也要留意身邊是否有可疑人員,并注意遮擋。若發現資金被盜,要第一時間報警,并及時聯系相關支付平臺,要求對涉案賬戶及關聯賬戶進行管控,爭取挽回損失。
“碰瓷”騙保耍聰明
莫打“法律擦邊球”
“大哥,您受累,損失多給報點,事成之后,少不了您的好處。”幾個好哥兒們串通一氣,用自己投保的車輛,或者實際控制的車輛,在我市南開區等地故意制造車輛相撞的虛假交通事故,還冒充事故車輛駕駛員,拍照加定位,P圖加時間戳,一頓操作猛如虎……“行了,這回天衣無縫,理賠款一到手,咱哥幾個就發筆小財。”他們試圖從小聰明中獲利,殊不知已涉嫌犯罪,涉案金額超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幾名被告人利用本人投保的車輛或實際控制的車輛,制造虛假的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應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爸,你怎么這么糊涂啊?”判決生效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孩子在找工作過程中,因政審未通過而無法入職,這位父親不僅給自己的人生留下污點,更影響了孩子的前途。淚水與悔恨,也無法挽回貪念釀成的惡果。
法官傅美蘭提醒,車險本是風險兜底的保障,不是“發邪財”的搖錢樹,將騙保當作牟利工具,不僅擾亂了正常的保險理賠秩序,也會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本案告誡車主和投保人,不要試圖通過騙保來牟取不正當利益,否則將面臨法律嚴懲。同時,針對保險行業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法院也制發了司法建議,規范保險行業運行秩序。
“對不起,我實線變道,我全責。”“我著急辦事,直接給您錢行嗎?就別走保險了。”就這樣,在一起普通小剮蹭的交通事故中,小唐(化名)獲得了一筆“現金收益”。“這掙錢的方法可不錯啊!”小唐猛然發現了“商機”,動起了歪心思。在隨后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小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我市南開區、和平區、紅橋區及河北省張家口市,選取早晚高峰車流密集路段,先后29次故意撞擊前方變更車道車輛,前方車輛駕駛員因通常會被判定全責,而由其本人或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自身車輛維修費用,并需對小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而小唐卻從未將賠償款用于維修車輛,小唐以這種方式騙取錢款共計33130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車輛損失共計11304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手段多樣、性質惡劣,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為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要求對“碰瓷”行為構成犯罪的準確定性,依法嚴懲。法官焦勝男介紹,本案就是一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典型案例。小唐一次次地試探法律底線,不僅造成財產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道路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人民法院對此絕不姑息,判決結果也向社會傳遞了清晰的價值取向,道路安全非兒戲,勿以惡小而為之。
租售“兩卡”日入千元
蠅頭小利毀前程
在校大學生小萬(化名)在網上看到了這樣一則廣告:“閑置銀行卡有償使用,日入千元,輕松結算。”這讓他很是心動,認為自己手里正好有閑置的銀行卡,平時放著也是放著,租出去換點零花錢也挺好的。于是,小萬與對方取得了聯系,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及相關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利人民幣2000元。這個看似“無害”的行為,卻將小萬拉入了犯罪的深淵。經查,小萬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銀行卡,涉及為外省市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轉移贓款17800元。小萬出租銀行卡的行為,已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津南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梁張倩提示:詐騙分子經常會將缺乏社會經驗的在校學生作為目標,以小利引誘其將銀行卡、電話卡出租、出售,使其成為犯罪“工具人”。廣大學生一定要提高警惕,千萬不要把出租、出售“兩卡”當成“小事”,切勿因小失大觸犯法律、影響前途。
檢察官有話說
認清“小惡”危害
強化行刑反向銜接
“生活中大家一定要破除各種錯誤觀念,認清‘小惡’的危害,杜絕僥幸心理、從眾心理,守護好法律的‘邊界’。千萬不要采取不正當、不合法的行為去應對問題、解決糾紛。一時的沖動往往換來的不是問題的解決,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賠償,大家一定要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孫藍星告訴記者,在檢察機關目前辦理的刑事案件中,“小案”呈高發、多發態勢,主要集中在小額多次盜竊、犯罪數額剛過入罪標準的盜竊、輕傷害類故意傷害案件、辦事類詐騙犯罪、醉酒型危險駕駛類等案件。例如隨著零售業態的創新和移動支付技術的發展,利用自助結賬平臺故意漏掃或不掃碼等方式盜竊商品的超市類小額盜竊案件持續發生,犯罪嫌疑人往往從結賬時故意漏掃一兩件商品的僥幸心理開始,慢慢次數越來越多、數額越來越大,最終觸碰法律紅線,構成刑事犯罪。
記者從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檢察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會充分把握其社會危害的本質,在認真審查案件證據、事實的基礎上,重點審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在滿足刑法分則罪名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審查是否符合刑法總則“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準確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檢察機關在辦好案件的同時,還會通過源頭治理,起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例如對小額超市盜竊案件,通過向涉事超市制發檢察建議,堵塞管理漏洞,從源頭降低發案率;對于因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深入社區開展普法宣傳,用群眾聽得懂的方式釋法說理。
“對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小案’,我們還將強化行刑反向銜接,向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督促做好非刑罰處罰,避免不刑不罰。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部分群眾法治意識淡薄問題,我們會持續針對不同群體,開展有針對性的普法宣傳,共同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津南區人民檢察院綜合業務部主任檢察官魏志明表示。
法官有話說
七成案件是“輕罪”
司法有力度也有溫度
近年來,隨著基層社會矛盾的多樣化,刑事犯罪結構也隨之改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聯系最緊密、感受最直接的,往往是那些發生在身邊的“小案”,也就是法官眼中的“輕罪”案件。這些案件可能是一場鄰里糾紛引發的沖突,一次沖動之下的不當行為,它們看似“輕微”,卻直接關系到百姓的生活安寧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南開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輕罪”案件審判工作白皮書。刑事審判庭負責人介紹,該院審理的各類案件中,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斷增多,經統計,該類案件近三年占比近七成。案件主要集中在危險駕駛、盜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故意傷害等幾類案由,而利用自助結賬平臺,故意漏掃或不掃碼等方式盜竊超市商品的案件正在集中爆發并呈上升趨勢,在盜竊類案件中占比為16%。此外,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交通行駛等生活瑣事引發的故意傷害類案件也占據一定比例。
這些案件雖是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小事”,但案件處理結果卻關乎著個人自由、財產安全以及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知,同時,也對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此,法院始終堅持懲治和預防相結合,秉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嚴格把握入罪標準,積極回應社情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刑事審判庭負責人介紹,案件被告人絕大多數沒有前科劣跡,均是因一時的“小惡”引發,法院據此對被告人進行了必要的干預、采取了適當的矯正措施。在庭審中,結合訊問情況,釋明法律規定,引導被告人充分認識行為性質,深刻認罪悔罪;對于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的被告人,優先適用非監禁刑,為其打開回歸社會通道;但對于多次犯罪,尤其是在釋放不久即再次犯罪、在被采取強制措施、緩刑考驗期內又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依法適用監禁刑并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提高其犯罪成本,剝奪再犯能力;對于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進行釋法明理,告知違反緩刑考驗期相關規定及再犯的法律后果。目前,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輕罪”再犯率僅為7.6%,預防成效明顯。
此外,刑事審判庭法官馬越介紹,目前“輕罪”案件的辦理已經不是簡單的“治罪”,而是逐漸進入到“治理”階段。在運用刑罰手段對犯罪者進行懲治之外,更在于發揮刑法的教育作用,震懾潛在的犯罪人。今年,南開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已針對性開展各類普法宣傳活動20余次。其中,在轄區學校結合“校園欺凌”“禁毒”等主題面向兩千余名師生開展了主題宣講;在社區針對易受騙群體開展了防范電詐系列宣傳活動,社會反應良好。同時,法院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起了成熟的溝通交流工作機制,針對“輕罪”案件辦理中的入罪標準、行刑銜接、量刑尺幅等問題多次進行會商研判,統一了司法理念。此外,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苗頭性問題,主動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座談,尋求運用行政措施及時干預。
妥善處理每一起“輕罪”案件,讓法律既有懲惡揚善的力度,也有體恤人心的溫度,讓司法裁判既能明辨是非、定分止爭,也能真正撫慰心靈、修復關系,使司法的公平正義帶著暖意照進每個公民的生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