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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劉建國與李秀蘭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長子劉強、次子劉偉、長女劉芳、次女劉靜、幼子劉勇。李秀蘭于2017年11月去世,劉建國于2020年11月去世。
2018年5月,劉建國與五名子女共同簽署一份《家庭財產分割字條》,明確約定:三號院的拆遷利益歸劉勇所有,四號院的拆遷利益歸劉強、劉偉、劉芳、劉靜四人所有,與劉勇無關。字條中特別注明:“四號院是四人共有,與劉勇無關。”全體家庭成員均簽字確認。
2020年7月,劉建國作為被搬遷人與甲公司就四號院(原登記在李秀蘭名下)簽訂《自管公房搬遷騰退貨幣補償協議》。隨后,劉建國與乙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選購一號房屋(75.16平方米)和二號房屋(37.01平方米)。兩套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
劉建國去世后,劉強、劉偉、劉芳、劉靜多次要求劉勇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均遭拒絕。劉勇主張:四號院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李秀蘭去世后未進行遺產分割,應由五名子女按法定繼承各占20%;所謂《家庭財產分割字條》僅為爭取更多拆遷利益所用,并非真實有效的分家協議。
二、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一號房屋對應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由劉強、劉偉、劉芳、劉靜各享有25%;
二號房屋對應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權利義務,亦由劉強、劉偉、劉芳、劉靜各享有25%;
駁回劉勇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上述房屋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1. 《家庭財產分割字條》合法有效
該字條由劉建國及全部五名子女共同簽署,內容清晰,對三號院、四號院的拆遷利益作出明確分配,實質是對包含李秀蘭遺產及劉建國個人財產在內的家庭共有財產的整體處分。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的分家析產協議。
2. 四號院歸屬已通過協議確定
字條明確四號院歸四名原告所有,劉勇本人簽字確認,視為其對相關權益的放棄。盡管李秀蘭先于劉建國去世,但全體繼承人通過該協議對遺產處理達成一致,構成對繼承權的有效處分。
3. 后續遺囑不影響協議效力
劉建國雖曾另立代書遺囑,但因代書人為繼承人本人、見證人資格不符、未注明完整日期等,存在形式瑕疵,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即便有效,其內容也與字條精神一致,均指向四子女享有安置房權益。
4. 拆遷利益轉化路徑清晰
四號院經合法拆遷程序轉化為一號、二號房屋,相關合同權利應由協議約定的權利人承繼。劉勇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與已生效的家庭協議相悖,缺乏法律依據。
四、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大家:家庭內部簽署的分家析產協議,即使形式簡單、未經公證,只要全體成員自愿簽字、內容明確、不違反法律,法院通常會認定其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優先于法定繼承適用。拆遷安置房的歸屬,關鍵在于原始院落權屬及家庭成員是否就拆遷利益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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