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儲值卡印著“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12月17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聚焦消費領域常見的“霸王條款”,以案釋法,解釋“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條款中,到底有哪些違法之處,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
2025年6月,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轄區某飯店在其包間內放置的儲值會員活動宣傳單上,印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宣傳單上詳細列出了充值金額與贈送優惠。
經調查,該飯店自2025年6月9日推出此項儲值活動,截至檢查當日,無消費者辦卡記錄,未因該條款引發消費糾紛或投訴,且未獲得相關違法所得。在執法人員明確指出問題后,該飯店態度端正,立即進行了整改,刪除了相關違法內容,并向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
最終,迎澤區市場監管局認定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但鑒于其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條件,決定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僅進行批評教育。
問:為什么“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違法的?
答:“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消費領域常見的“霸王條款”之一。這句話賦予了經營者單方面的、絕對的解釋權,當出現消費爭議時(例如對優惠規則、使用范圍的理解不同),經營者可以憑此條款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從而可能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法維權的權利,例如要求按通常理解履行合同、主張公平處理等權利。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出臺的《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內容。因此,在合同、店堂告示、宣傳單等材料中使用此類條款,本身就構成了違法行為。
問:既然違法了,為什么這次沒有罰款?
答:這個案例生動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過罰相當”的原則。不予處罰,不等于行為合法,而是法律給予符合特定條件違法者的一次改正機會。
本案中,飯店同時滿足了以下三個關鍵條件,從而適用了“首違不罰”:初次違法:經查,該飯店此前無同類違法記錄。危害后果輕微:活動期間無人辦卡,未實際侵害消費者權益,未產生糾紛,無違法所得。及時改正:在執法人員指出后,立即主動糾正了違法行為。
因此,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太原市市場監管局“首違不罰”清單的規定,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這并非縱容違法,而是通過柔性執法,引導經營者自覺守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問:不予處罰,那是不是就沒事了?
答:并非如此。根據法律規定,即使不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也必須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在本案的決定書中,監管部門明確要求當事人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規范經營行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這相當于一次嚴肅的“法律警告”,將違法記錄在案。如果下次再犯,將不再適用“首違”條件,可能會被依法從重處罰。記者 張勇
來源: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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