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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的今天,重大項目建設中的土地征收工作,既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環節,更是檢驗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維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關鍵窗口。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作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點工程,其征收工作本應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實現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的平衡。然而,來自貴州省織金縣茶店鄉大營居委會農戶的反映顯示,該項目征收過程中存在的系列行為,違背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亟需從法律視角進行審視與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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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核心前提是程序合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明確確立的基本原則。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需開展現狀調查、風險評估、公告征求意見等前期工作,達成補償協議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進一步明確,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禁止違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反映情況顯示,相關單位在 2025 年 7 月至 10 月期間,未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未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便對農戶合法承包的約 30 畝土地及三棟房屋實施強行動工、鏟除附屬物、拆除房屋等行為,完全背離了上述法律規定的征收程序,構成對行政征收程序正義的嚴重侵害。此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程序批準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相關責任人需依法承擔處分或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為追究違規征收責任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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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必須恪守職權法定、程序正當的底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涉及公民住宅的,更應嚴格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結合反映情況,相關工作人員的多項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一是超越職權執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征收的組織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鄉級工作人員在未獲得縣級政府書面委托的情況下,以鄉政府名義開展征收測量,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界定的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 的違規情形;二是非法侵入住宅,相關人員未獲權利人同意、未出示合法手續擅自闖入住宅,直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的禁止性規定,符合治安處罰乃至刑事立案的相關標準;三是程序違法且選擇性執法,多次在未給予當事人合理申訴、救濟時間的情況下強行測量,違反《行政強制法》催告程序要求,且僅針對特定農戶實施測量,違背《行政處罰法》公平公正原則;四是濫用職權侵害權益,以 "清理雜草" 為名損毀農戶近藥材、雜木,違反《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項 "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的禁止性規定,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同時通過斷水、斷電、斷路強迫搬遷的行為,直接違反《土地管理法》關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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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值得關注的是,征收過程中的程序瑕疵與違規行為,還導致了行政資源的浪費與權利救濟渠道的不暢。相關工作人員多次組織對附屬物重復清點卻未形成合法有效結果,且拒絕提供約定的錄音錄像資料,導致清點結果真實性、合法性無法核實,既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行政程序公開透明的要求,也符合《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九)項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的違規情形;而針對非法侵入住宅等涉嫌違法的行為,在紀委移交公安機關后以 "無違法事實" 草草收場,未能保障當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違背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征收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所蘊含的權利保障原則,也與 "有權利必有救濟" 的法治核心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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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項目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區域發展、增進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實現絕不能以犧牲個體合法權益為代價。《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進一步細化了補償支付的足額、及時原則,要求相關費用必須落實到位后方可實施征收。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的征收工作,亟需回歸法治軌道:一方面,相關主管部門應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啟動合規性審查,對征收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應嚴格按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補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附屬物損失等款項,依法解決光伏項目土地流轉歷史遺留糾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與基本生活需求;同時,應健全征收程序公開透明機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動公開征收批準文件、補償標準、測量結果等關鍵信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陳述權與申辯權,讓行政征收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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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畢節磷煤化工項目征收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不僅關乎個體農戶的合法權益,更關乎政府公信力與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唯有嚴格恪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確立的程序正義與權利保障底線,將征收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才能實現重大項目建設與公民權益保障的良性互動,真正讓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為區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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