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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紀檢監察學院雙聘教授李奮飛:
持續優化刑事司法治理格局
素有“人權法”和“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法治進程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見之于社會治安防控維度上的社會事實變化,反映于決策層的意志、理性,催生出為實現更好的犯罪治理目標所出臺的各項策略理念,構成我國刑事司法治理格局的理念基礎。伴隨著包括刑事訴訟法三次修改、刑事司法政策的豐富發展在內的刑事程序法治建設,以及以人民為中心、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核心價值觀等理念的引領,由主體要素、程序要素、保障要素等共同形塑的“立體化”刑事司法治理格局已經初步形成,并在犯罪控制、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等方面取得較好的效果。為實現更佳犯罪治理效果、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應以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為契機,因應犯罪結構變化,完善不起訴、撤回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輕微犯罪的“非犯罪化”路徑,積極回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并重點從真相追求的優位化、個體維權的實質化等方面,持續優化刑事司法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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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董文蕙:
供應鏈金融平臺虛開數字債權憑證的刑法規制
傳統的通謀虛偽應收賬款融資是意思自治行為,由民法調整,數字供應鏈金融中的通謀虛偽應收賬款融資是由平臺虛開數字債權憑證來完成的。基于對數字金融的區塊鏈及智能合約技術邏輯進行實質解釋,平臺構建了基于技術理性的共識性信任和組織間信任融匯的數字信任,是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基礎設施,因而屬于刑法中的“其他金融機構”;數字債權憑證承載著原本的企業商業信用經由數字信任機制轉化的數字金融信用法益,是新型數字金融票證。平臺虛開數字債權憑證創設的危險不可逆轉,并產生大規模外溢金融風險,違反了其保證人義務,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該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具有目的和手段的雙重正當性,符合金融刑法的規范目的,不會造成限制數字經濟發展的后果,但應從限制共犯認定和嚴格解釋“情節嚴重”兩個維度進行限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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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晟:
法律規范形態受社會信息能力深刻影響
法律規范形態的塑造與演變,始終受到社會信息能力的深刻影響。社會規模的擴大與成員關系的陌生化,構成了信息能力的現實約束,催生了以一般化規則為核心的法律形態。此類規則通過在有限信息下為社會主體提供穩定的行為預期,奠定了以形式理性化為特征的現代法治的基石。一般化規則對復雜現實的信息簡化,使其與生活世界的具體情境產生張力,由此形成了規則與標準的規范分化,以回應不同情境下的治理需求。規則與標準的分化,體現了立法者在法律抽象性與具體性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信息技術革命提升了社會的信息處理能力,使法律制度所處理的信息可以達到更細致的顆粒度,這為構建新型的個性化規則提供了可能,從而有望在更高維度上超越“規則—標準”二元框架。個性化雖然能夠緩和“一刀切”的矛盾,但也要避免恣意的因人而異。要實現真正的個性化,法律干預的差異性應源自對持續行為數據的分析所產生的概率差異,而非基于預設的、可能帶有武斷性的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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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苑:
強化人工智能預訓練中大規模抓取個人信息行為規制
抓取是一種個人信息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要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必須具備法律根據。當前,人工智能(AI)預訓練中大規模抓取個人信息的法律根據存疑。目前,歐盟已明確數據控制者正當利益系該場景下的合法性基礎,但我國實在法上并無類似條款。而大規模抓取的無差別性導致抓取時已公開個人信息與元數據或敏感個人信息難以界分,因此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規則在此情形下無法適用,同時敏感個人信息單獨同意規則亦欠缺實踐可行性。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款第5項公共利益條款適用范圍較為狹窄,可通過擴張解釋公共利益來滿足訓練個人數據的合法性問題。但鑒于AI發展下的多重利益格局,應考慮在未來AI相關立法中明確預訓練場景下個人信息原則上可抓取,但必須輔以配套制度,確保抓取合法、正當、必要及安全。
(以上依據《江西社會科學》《政治與法律》《法學研究》《中國法律評論》,高梅選輯)
[責任編輯: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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