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周華律師、王彩閣律師
導語
這是一個歷時近三年、涉及三名合伙人、多個往來賬戶、原始合同遺失、企業錯誤付款等復雜因素疊加的押金退還糾紛。最終在法院的審慎審查下,甲方成功追回50萬押金并獲得利息支持。
01
案情回顧:50萬押金去向成謎,退款困難重重
2022年,甲、乙、丙三人合作參與某學校擴建工程的電線電纜供應項目。為了促成交易合作,甲與某電纜制造商A公司(化名)簽署了一份中介性質的居間合同。根據該合同,甲需向A公司支付50萬元押金,在整個電線電纜采購項目履行完畢后,該押金應全額退還。押金由乙分五次轉賬至A公司指定的內部員工賬戶,金額合計50萬元。項目順利完成,A公司也從總包方收到了尾款。然而,在甲催討押金時,A公司卻遲遲不予退還,理由多種多樣,甚至一度聲稱:“押金已經退給你們的合伙人丙了。”
問題在于:甲并未授權丙代收押金,合同約定的收款人是“甲指定乙的銀行賬戶”。甲、乙、丙之間雖存在內部合作,但與A公司的合同是甲對外簽署的。
押金去哪了?
A公司是否可以以“誤退給丙”為由免除退款義務?合同原件丟失后,如何證明合同真實存在?這一切,都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02
代理思路:從失控的證據鏈中重建事實
當甲找到我們時,案件復雜度已然顯現:
1.合同原件不在甲手中
2.押金收據原件也喪失
3.A公司全盤否認合同與押金
4.合伙人丙出現異常收款情況
5.事件跨度超過兩年
6.多名關鍵人員已離職或失聯
7.甲與乙、丙之間溝通關系緊張
這類案件若處理不當,極易被對方“以證據不足”為由敗訴。
因此,我們在介入后,立即開展了系統的事實梳理與證據重建工作。
(一)第一步:重建資金鏈,鎖定押金支付事實
我們非常清楚:如果無法先證明“押金支付給了A公司”,案件就無從推進。
策略如下:
1.調取乙的銀行流水,精確對應五筆轉賬記錄
2.逐筆確認收款賬戶來源,核實其確為A公司員工賬戶
3.收集能夠關聯A公司的內部溝通記錄
4.確認乙“代甲付款”的事實基礎(聊天記錄、證言)
在這一步,我們完成了資金流向的鏈條重建,為法院認定押金支付事實奠定了基礎。
(二)第二步:通過關鍵錄音突破“合同原件缺失”的困境
由于合同原件和押金收據原件均不在甲處,A公司一度以“沒有簽合同”為核心抗辯點。
這對甲極不利。
然而,甲留存的一段與A公司管理人員的錄音成為了突破口。
錄音內容體現如下要點:
1.A公司管理人員承認見過合同原件;
2.亦承認合同約定押金應退還至乙的賬戶;
3.堅稱押金系因丙提交資料而“誤退給了丙”。
這段錄音:
1.未違反禁止性規定;
2.未侵害他人隱私及合法權益;
3.未經剪輯,語境清楚;
4.對應案情客觀事實。
法院最終采納該錄音為有效證據。這標志著我們成功突破了被告“合同不存在”的主要抗辯點。
(三)第三步:區分“內部合伙關系”與“對外合同關系”
本案另一個困難點在于:
甲、乙、丙之間有合伙關系,但合同簽署方是甲,退款賬戶是乙。
丙未經授權私自領取款項,卻被A公司作為“退款對象”。
被告的抗辯邏輯是:我們把錢退給丙了,你們內部的事情與你們自己解決。
這是典型的企圖用“內部合伙糾紛”掩蓋其“不按合同履行”的行為。
我們重點從兩個層面展開法律分析:
1. 合同相對性原則
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在合同雙方之間產生:
A公司負有向甲退還押金的義務;
A公司無權擅自變更收款人;
即便丙代收,也需要甲提供書面授權。
2. 錯誤付款不免除債務
民法典明確規定:
“債務人向非債權人履行的,不發生清償效力。”
因此:
A公司即便真的把錢打給了丙;
也仍需向甲履行退款義務;
A公司未來可自行向丙追償。
法院最終完全采納了上述法律觀點。
03
法庭審理:關鍵爭點的逐項攻破
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核心問題。
爭點一:合同是否真實存在?
A公司否認合同存在,但法院從以下證據綜合認定合同成立:
1.錄音證據顯示A公司內部承認合同原件;
2.乙的銀行流水證明有50萬押金支付行為;
3.A公司與項目總包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甲作為授權代表出現;
4.項目已經完全履行,符合居間合同履行模式;
5.全部事實構成完整的合作鏈條。
法院認定合同存在并合法有效。
爭點二:押金是否已按合同約定退還?
被告稱已退給丙。
我們提示法院:
1.付款記錄未能證明“退給丙的是押金”;
2.丙并非合同約定的退款對象;
3.丙未獲得甲授權;
4.付款行為明顯不當。
法院認為:“A公司僅憑丙提交合同及收據原件即退款,且未征詢甲方意見,明顯不當。”
并認定:
“A公司尚未履行退還押金義務。”
爭點三:甲是否有權主張退款?是否屬于內部合伙糾紛?
法院明確:
1.合伙關系不能對抗合同關系
2.A公司合同義務不能因合伙內部矛盾而免除
3.退款義務的對象與賬戶均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A公司退還50萬押金。甲全面勝訴。
04
法律分析:本案為何被認定為“中介合同”?
本案本質上屬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的中介合同:
1.甲通過自身資源促成A公司與項目方完成買賣合同;
2.甲提供的機會或媒介服務促進A公司獲取訂單;
3.A公司取得收益;
4.甲支付押金并預期取得返還與利潤。
居間合同的核心法律特征是:
1.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務;
2.交易促成;
3.委托人支付報酬;
4.合同履行后義務結算。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因此法院依法按中介合同進行處理。
05
案例價值與風險警示:三點失誤、三點教訓、六條建議
(一)三大失誤導致風險擴大
失誤一:合同原件管理混亂
合同原件未妥善保管,造成訴訟難度大幅提升。
失誤二:未明確對外授權邊界
合伙內部缺乏清晰制度,導致丙私自領取款項。
失誤三:企業未嚴格按照合同賬戶退款
A公司未履行應有的謹慎義務,造成重大法律風險。
(二)三項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風險教訓
教訓一:商事交易中必須堅持“形式主義”
合同、授權、賬戶信息等都必須嚴格書面化、可追溯。
教訓二:押金、保證金屬于高風險資金,應建立專人管理制度
押金失控極易觸發重大糾紛。
教訓三:企業財務不能憑“實際聯系人”付款
公司財務必須嚴格審核:
1.是否為合同約定賬戶
2.是否有正式授權
3.是否符合內控制度
否則一旦“誤付款”,企業仍需承擔法律后果。
(三)面向后續交易的“六條風控建議”
1. 合伙合作務必書面化
書面協議應包括角色分工、出資比例、權利義務、收款賬戶、授權范圍、文檔管理規則。
2. 設立專用項目資金賬戶
避免多人收款、多頭管理的風險。
3. 所有合同必須雙原件管理
甲方與乙方必須各留一份原件。
4. 授權資料必須書面確認
授權資料應包括授權人、范圍、期限、使用場景、口頭授權風險極高。
5. 企業財務必須嚴格審核付款與退款對象
退款必須做到書面確認、合同對應、雙重審批、不得依據習慣做法代替合同。
6. 項目完成后及時啟動結算程序
包括催告函、律師函、對賬單、書面確認書等,以避免項目拖延導致證據湮滅。
06
辦案感悟:依法維權的每一步都值得重視
本案從證據重建到審理策略,幾乎每一步都必須精準把控。
最深的感悟是:
1. 商事交易必須重視合同形式,否則后果極大
合同不是“形式主義”,而是商業秩序的基石。
2. 管理混亂比對方違約更可怕
內部合伙混亂、資料管理不嚴,是本案風險的重要來源。
3. 證據意識是企業最重要的法律能力
錄音、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最終成為本案的關鍵突破點。
4. 專業律師的重要性在復雜案件中得到充分體現
當證據不完整、關系鏈條復雜、企業抗辯強硬時,法律策略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力量。
07
結語:法律不是博弈,而是保障
甲最終順利追回押金,案件得以圓滿處理。
但本案也提醒我們:
真正重要的從來不是“如何打官司”,而是“如何避免官司”。
合同、授權、賬戶、原件管理,這些看似基礎的環節,構成了企業安全運營的重要防線。
希望本案能夠為更多企業和個人提供參考,讓風險在管理中解決,而不是在訴訟中暴露。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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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華
知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知恒公司法律事務中心業務顧問
專業方向:
公司商事法律服務、投融資盡職調查、新三板掛牌、幼兒園法律服務、托育法律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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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閣
知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王彩閣,鄭州大學法律專業,律師、婚姻家庭咨詢師、心理咨詢師。2015年成為執業律師,主要從事婚姻家事研究、企業法律風險顧問、民商事糾紛,曾為律所婚家部主任、某市場監督局、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家居集團公司、某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常年法律顧問,在個人及顧問單位得到一致好評。
專業領域:
婚姻家事研究、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民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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