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外貿企業注意了,聯合國傳來好消息!
當地時間12月15日,第80屆聯合國大會正式審議通過《聯合國可轉讓貨物單證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授權加納于2026年舉辦簽約儀式。公約旨在解決包括鐵路運單在內的各類跨境運輸單證的物權效力問題,為運輸單證的融資交易提供法制保障,為全球貿易繁榮和經濟發展注入新動力。
那么,這項公約有什么內容?它是如何制定出來的?將帶來哪些利好?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細細解讀……
公約有什么內容?
從事外貿企業的人都知道,物權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非常重要。以往,海運部門廣泛將提單用作物權憑證,但在鐵路、公路和航空運輸部門,由承運人簽發的、通常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經常稱為“運單”)無法用作物權憑證。
因此,公約創造了一種新型物權憑證,即可轉讓貨物單證。
可轉讓貨物單證采用紙質或電子形式,適用于所有運輸方式。可以使用單一的可轉讓貨物單證覆蓋運輸全程。
為規范可轉讓貨物單證的簽發和使用,公約還對可轉讓貨物單證的轉讓規則、物權憑證功能、簽發流程進行了詳細規定。
在轉讓規則方面,公約認為,可轉讓貨物單證之所以“可轉讓”,關鍵在于兩點:第一,單證中所載明的權利只能由持有該單證的人來行使;第二,這些權利會隨著單證本身的轉讓而一并轉移給新的持有人。因此,若想轉讓此單證,通常需要通過背書并交付單證來完成。但如果單證的最后一次背書是空白背書,那么只要將單證交付給他人,即可實現轉讓。
在可轉讓貨物單證的物權憑證功能方面,公約規定,誰合法持有該單證,誰就合法享有對應貨物的權利,有權主張在目的地交付貨物等,同時亦須承擔與之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公約特別強調,基于單證中所載任何信息而善意行事的第三人受到法律保護。
在可轉讓貨物單證的簽發流程方面,公約提到,只有在運輸經營人(負責運輸并簽發單證的一方)與托運人(與運輸經營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可簽發可轉讓貨物單證。簽發方式有兩種:一是將現有運輸單證(例如運單)轉換為可轉讓貨物單證;二是在原本沒有簽發運輸單證,或者運輸單證已被撤銷的情況下,直接簽發一份獨立的可轉讓貨物單證。
“中國智慧”如何助力公約制定?
這項公約還被稱為“聰明的公約”(Smart Convention),主要因為它采用了“雙軌制”的做法,而這正是“中國智慧”的體現。
“雙軌制”意味著公約在賦予可轉讓貨物單證物權憑證功能的同時,盡可能避免與現行國際運輸公約發生沖突,從而不會實質性改變承運人在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情況下的賠償責任。
“雙軌制”脫胎于中歐班列的實踐探索。2017年,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青白江片區陸港運營公司依托蒂爾堡—成都的中歐班列,采用了“多式聯運提單+國聯運單”的“雙軌制”模式;重慶中外運物流有限公司也曾嘗試使用“貨代提單+國聯運單”的“雙軌制”模式。
基于以上這些經驗,為填補跨境鐵路運單物權憑證問題相關國際規則的空白,中國于2019年7月向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52屆委員會會議提交正式提案,建議針對此問題研究制定新的國際規則。2025年7月和12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58屆委員會會議和第80屆聯合國大會分別審議通過公約草案,公約至此落地達成。
中國是公約的提案方和主要推動者,公約的達成是中國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積極落實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全球治理倡議的重要舉措。公約充分彰顯中國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努力為全球提供公共產品,推動全球治理改革與完善的決心和行動。
公約帶來哪些利好?
對企業而言,公約能夠讓貿易融資更加便利,有效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降低陸上貿易交易成本,同時提高交易效率。
公約還具備和其他國際貿易平臺機制協同運作的能力,有助于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例如,在中歐班列和陸海新通道貿易實踐中,公約能夠進一步便利在途貨物銷售、推動多式聯運發展。
此外,公約也能與中國國際供應鏈促進博覽會(以下簡稱“鏈博會”)形成良性互動,共同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
作為全球首個以供應鏈為主題的國家級展會,鏈博會致力于促進上中下游銜接、大中小企業融通、產學研用協同、中外企業互動,為貿易促進、投資合作、創新集聚、學習交流搭建了寶貴平臺。在鏈博會的供應鏈服務展區,匯集了來自全球的物流企業,圍繞“端”到“端”全鏈路需求,提供技術先進、模式優化的供應鏈管理服務。
通過公約的助力,在鏈博會上達成的合作意向能夠更高效地轉化落地,物流企業能夠攜手合作伙伴,共同加快推進產業鏈協同化、綠色化轉型,促進各行業降本增效,為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來源:中國貿易報
編輯/宗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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