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到中院,咋又把案子打回區法院了?”不少人打官司碰到這種“折返”情況,一頭霧水。這其實是“發回重審”程序,是法院糾錯的重要方式。結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說清哪些情況會觸發,幫你搞懂不慌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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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時被發回:一審出錯的“糾錯信號”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前,發現一審有問題就會發回,常見兩種情況:
1. 程序跑偏了:比如該回避的法官沒回避、沒通知你就缺席判決,或是審判組組成不合法,這些都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必須發回重審保障公正。
2. 事實沒查清:像借錢糾紛里,一審沒弄明白轉賬記錄和借條的關聯,證據鏈斷了,這種基本事實不清的情況,也會打回讓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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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審時被發回:舊案有硬傷的“補救措施”
再審本是糾錯程序,碰到這些情況也會發回:一是原判錯誤且關鍵事實要重新查,比如新證據出現但需進一步核實;二是原審漏了重要當事人,像繼承案沒加繼承人就判了,違反法定程序,得發回補全參與方。
提醒:發回重審后按一審程序來,判完還能上訴。你身邊有人遇到過案子被發回的情況嗎?評論區說說細節,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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