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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東西(公眾號:chedongxi)
作者 | 張睿
編輯 | 志豪
全隱藏式門把手將退出歷史舞臺。
車東西12月18日消息,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等7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電動汽車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外文版(報批稿)意見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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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發布的公示
具體來看,《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規定了汽車車門把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適用于M1類(9 座及以下乘用車)、N1類汽車(3.5 t以下的載貨(或貨用)車)和多用途貨車的車門把手,建議實施日期為202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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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建議實施日期
《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中明確提到,車門外把手在任意狀態時,相對車身表面應具備操作機械釋放功能的手部操作空間,也就是說需要在任何情況下車身上都有能操作的扣手,而全隱藏式門把手顯然無法滿足要求。
同時,此次工信部的公示中還包括了《汽車軟件升級通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汽車整車信息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和《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其中《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中增加了正面碰撞試驗后低壓系統蓄電池(就是大家常說的“小電瓶”)安全防護技術要求,建議實施日期為202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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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建議實施日期
一、車身表面門把手應具備操作空間 配備機械釋放
具體來看,《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給出了要求的背景意義及必要性,其表示近年來隨著汽車電動化、智能化的快速發展,隱藏式車門把手因其造型獨特等被廣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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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
市場上車門把手產品的工作原理和形式日趨多樣化,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逐漸暴露出諸多安全問題,例如:強度不足、控制邏輯存在安全隱患、識別與操作困難(因隱蔽且缺乏明確標識)、斷電失效等。
這些問題在碰撞、起火等事故中進一步加劇逃生與救援的難度,例如車輛斷電導致電動內外門把手無法正常開啟、車門把手不易識別、緊急情況下不易操作打開車門等。
《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分別對車外和車內門把手進行了規范。
對于車外門把手,首先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都應配備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同時車輛的安全設計應為當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如安全氣囊)或動力電池熱擴散等事件后,能夠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對于裝備電子控制式車門鎖止裝置或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裝置的車輛,在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時,當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擴散等事件后,能夠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
總結來看,就是要求當發生事故等情況時,能徒手通過機械式門把手打開車門。
車門外把手的安裝位置也進行了要求,應位于下圖中陰影所示區域內,或鄰近陰影區域的車門或車門框架附近區域。平動開啟車門的陰影區域如下圖A.1所示,向上旋轉開啟車門的陰影區域如下圖A.2所示,其他類型車門的陰影區域如下圖A.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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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門外把手位置
車門外把手在任意狀態時,相對車身表面應具備操作機械釋放功能的手部操作空間,該操作空間應能夠放置如下圖所示的模塊,也就是說需要在任何情況下車身上都有能操作的扣手,而如果按照這個規則來看,全隱藏式門把手顯然無法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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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門外把手手部操作空間
對于車內門把手來說,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應配備至少一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單個車門配備多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時,獨立操作任一車門內把手應能夠開啟車門。
這意味著車內門把手必須支持機械打開,且有多套機械釋放系統的車內門把手需要只依靠其中一個就能打開車門。
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至少有一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應易于車內乘員識別,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位于無車內構件遮擋的位置,在對應乘員位置直觀可見;
2、 位于車門或距車門邊緣(車門關閉狀態下的可見區域的邊緣)不大于300mm的位置;
3、當鎖體在車門上時,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的縱向中心位置位于鄰近車門的同排座椅R點前方、且垂向中心位置在R點上方0 mm至680mm區域內,如下圖A.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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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門內把手布置位置示意圖
《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中還提到車門內把手應配備符合要求的永久性標志、標志附近或車門內把手附近應增加能表明開啟方式(如:操作方向或操作次數)的中文或圖示說明、車輛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包括車門把手的使用說明等要求。
此外,《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中給出了如何對要求進行驗證試驗,還展示了幾種門把手樣式的強度試驗加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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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門把手的強度試驗加載位置
二、新增低壓系統蓄電池防護要求 碰撞試驗后保持供電
除《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外,此次工信部的公示中還包括了《汽車軟件升級通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汽車整車信息安全 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和《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具體來看,《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中對于一些標簽樣式進行了修改,如下圖是對于氣囊警告標簽樣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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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囊警告標簽樣式
另外,《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中還提到了低壓系統蓄電池防護要求,增加了低壓系統蓄電池碰撞后防護要求,具體為“碰撞試驗后,低壓輔助系統供電的蓄電池應保持在安裝位置且電纜線保持連接和供電,其內部化學物質不應泄漏至乘員艙,試驗后30分鐘內不應發生短路、持續冒煙、起火。若車輛按照GB/T 20913—2007的規定進行試驗,試驗后也應滿足本條款要求”。
這意味著在碰撞后,低壓輔助系統供電的蓄電池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小電瓶”,需要保持連接和供電,30分鐘內不能發生短路、持續冒煙、起火,化學物質不能泄漏到乘員艙。
《汽車軟件升級通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主要對標準的適用范圍、標準的執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條款用詞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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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軟件升級通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
其中有修改的部分內容如下:
1、全文將“軟件升級管理體系”“軟件升級管理體系要求”均修改為“軟件升級保障要求”。
2、全文將“檢查”均修改為“檢驗”。
3、將7.1.1的b)和7.1.2的b)均修改為:汽車軟件升級通用技術要求檢驗檢測報告中的軟件升級保障要求相關內容有效且其簽發日期未超過三年。
4、將第9章中“對于新申請車輛型式批準的車型,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修改為:對于新申請車輛型式批準的車型,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執行。
《汽車整車信息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主要對標準的適用范圍、標準的執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條款用詞進行了調整,其中有一條提到測試人員應開啟車輛全部移動蜂窩通信通道和WLAN通信通道,依次模擬測試車輛處于未上電、僅上電、各項預裝的數據傳輸功能正常啟用的狀態,并使用網絡數據抓包工具對對外通信網絡通道同時抓包,且總抓包時長不少于3600s,解析通信報文數據,檢驗目的IP地址中是否包含境外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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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整車信息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
結語:安全是汽車行業的重中之重
汽車作為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安全性自然是汽車行業的頭等大事,而隨著汽車行業的快速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的設計,其安全性成為了公眾討論的熱點話題。
對于汽車制造商來說,車輛的安全性也是企業經營的命脈,只有打造出足夠安全的汽車產品,才會贏得消費者的青睞。
而此次《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可以幫助車企更好地規范產品設計,保護消費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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