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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市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以來,眉山生態環境系統持續開展多形式執法檢查。現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曝光。
案例
近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會同彭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觀音街道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仍有4臺注塑機生產,未落實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一廠一策”應急管控要求。
經執法人員現場取證,調閱該公司用電記錄、生產負責人聊天記錄等,初步確認該公司在接到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通知的情況下,未按要求落實減排措施,仍然繼續生產。該行為涉嫌違反《眉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眉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眉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就該公司違法行為依法開展立案調查。
《眉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條款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責令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在房屋建設、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作業、道路瀝青面層攤鋪、管道以及欄桿噴涂作業中使用有機溶劑;
(五)停止在汽車維修噴涂作業中使用有機溶劑;
(六)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不執行企業停產、限產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眉山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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