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寧波網)
轉自:中國寧波網
“純天然無污染”“富含礦物質”“顏值出眾”……近年來,憑借這些營銷標簽,粉紅色的進口“玫瑰鹽”在網絡上迅速走紅,成為不少消費者眼中的“高端食鹽”。
然而,近日某評測平臺發布的關于“玫瑰鹽”的測評卻引發了廣泛關注。測評顯示,部分在電商平臺銷售的“玫瑰鹽”中,檢出了鉛、砷、鉻等多種重金屬。該平臺還指出,“玫瑰鹽”在我國根本不能作為食用鹽銷售。
公開資料顯示,“玫瑰鹽”又稱“喜馬拉雅巖鹽”,是一種天然巖鹽,主要產自巴基斯坦的喜馬拉雅山脈鹽礦,因含有鐵、鎂等礦物質而呈現粉紅色。那么,“玫瑰鹽”可以安全食用嗎?在我國是否可以合法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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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旗艦店銷售的“玫瑰鹽”電商平臺截圖
“玫瑰鹽”不符合食用鹽的國家標準
近年來,隨著“玫瑰鹽”在國內走紅,其爭議也不斷出現。
曾有博主發視頻稱,有餐廳提供“玫瑰鹽”食用,而這種鹽只能作為工業用或者畜牧用。評論區網友紛紛表示,自己家里就買了這種鹽在吃。而在實際使用中,其常被用作調味品、鹽浴產品等。
海關總署官方公眾號“海關發布”關于《進口喜馬拉雅巖鹽,能吃么?好吃么?》的文章中介紹,喜馬拉雅巖鹽是一種特殊的海鹽。鹽脈中的雜質使巖鹽呈現粉紅色或甜菜紅色,而銷售中的喜馬拉雅巖鹽純化程度較低,保留下來的粉色也成為其鮮明的銷售亮點。喜馬拉雅巖鹽鹽脈區域集中在巴基斯坦東部鹽嶺地區。因此除部分品牌包裝成品自美國進口以外,我國9成以上的喜馬拉雅巖鹽進口產地是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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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的宣傳標語 截圖
據評測平臺稱,2020年9月,海關總署就已明確:因色度指標不達標,喜馬拉雅鹽(玫瑰鹽)不得歸入食用鹽稅號。記者找到了海關總署的回復原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網站的互動交流欄目,有多條關于“喜馬拉雅巖鹽”歸類的提問。2020年的一條提問為:喜馬拉雅巖鹽不符合食用鹽的國家標準,那請問進口喜馬拉雅巖鹽的執行標準是什么?
青島海關回復:您好,經核實,若進境喜馬拉雅巖鹽屬食用,需參照《GB/T5461-2016食用鹽》的相關規定實施進口食品衛生監督。但因喜馬拉雅鹽外觀為粉紅色結晶體,所以不符合食用鹽國標中白度大于等于45的要求。若為工業用鹽,按照商品編碼顯示不需進行法定檢驗。在工業用喜馬拉雅巖鹽進口后,由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指導工業用鹽國家標準。具體可與市場監督管理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據國家標準《GB/T5461-2016食用鹽》,食用鹽特征為色白、味咸、無異味,無明顯與鹽無關的外來異物。此外,記者查詢發現,2025年4月未準入境的食品信息顯示,4批次喜馬拉雅粉鹽風味海苔未準入境。原因系喜馬拉雅粉鹽(食用鹽)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在專家看來,這些網紅“玫瑰鹽”,的確富含鎂、鈣、鐵和硅等元素,但人們每日的食鹽攝入量有限,依靠食用“玫瑰鹽”來補充這些營養元素,實際效果微乎其微,并認為“玫瑰鹽”是智商稅。
為何跨境電商可買到?
“純天然、無污染,不加抗凝劑、不加碘”“天然純凈的粉色寶藏,源于喜馬拉雅山脈,富含天然礦物質與多種微量元素”“國際食用鹽優質品牌”……在電商平臺,有不少名為“XX海外旗艦店”的店鋪正在銷售“喜馬拉雅巖鹽(玫瑰鹽)”,并均有類似的宣傳標語。
潮新聞記者搜索發現,各店鋪的銷售量最少的有2000+,最多的達到2萬+。每500g的價格普遍在50元左右,另有一款價格比較高的,每500g的價格為240元,而普通的國產鹽中,價格比較高的為每500g6-7元。
潮新聞記者咨詢了幾家客服,均得到同樣的回答,“玫瑰鹽”可食用,但不符合國家標準,并稱他們通過跨境電商銷售,只需符合原產國標準即可。
其中一家客服詳細回復道,“玫瑰鹽為喜馬拉雅山脈天然巖鹽萃取,未經過任何其它化學添加的鹽,因其顏色與我國要求的白色不符,這個和每個國家食用鹽標準有關。我們是跨境電商店鋪,喜馬拉雅粉鹽滿足原產地新西蘭的食鹽標準。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渠道購買的食品,滿足原產國的食品安全標準,但僅限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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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頁面結尾的《消費者告知書》 截圖
上述客服還表示,在國內也有檢測,并向記者提供了由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檢測報告:所檢測項目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測日期為2025-08-19至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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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客服提供的第三方報告
律師:跨境電商須履行完整的風險告知義務
按照目前相關標準,正規貿易進口的“玫瑰鹽”只能作為工業用鹽來銷售,不能作為食用鹽。很多消費者由此產生疑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按個人自用物品監管,非貨物貿易;一般貿易進口,商業性貨物進口,適用嚴格的貨物監管制度。”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鞏晶晶表示,跨境電商在快速發展中,帶來了一系列法律監管挑戰,核心的問題就是:跨境電商產品與一般貿易進口產品在通關上存在顯著差異,符合通關流程,但是不符中國國家標準時,如何界定銷售的合法性?
“跨境電商零售產品的法律定位的確具有特殊性。”鞏晶晶表示,在《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文件中指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不同于一般貿易,主要是滿足國內居民品質化多元化消費需求,必須是直接面對消費者且僅限于個人自用”。
鞏晶晶表示,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具有“個人自用物品”和“商品”的雙重屬性,監管體系與傳統一般貿易存在本質區別。這一監管創新在促進貿易便利化的同時,也引發了關于產品質量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爭議。對消費者而言,購買跨境電商產品意味著自行承擔標準差異風險,出現質量問題維權難度相對較大,因此,跨境電商產品銷售的合法性建立在充分的風險告知基礎之上。
根據法律要求,跨境電商企業必須履行完整的風險告知義務,告知內容包括三個核心要素:一是商品符合原產地標準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二是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電子標簽;三是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這一告知義務的法律意義在于,它構成了跨境電商產品銷售合法性的前提條件。”鞏晶晶說,消費者在充分了解產品可能存在標準差異的情況下,基于自身的風險判斷做出購買決策,體現了意思自治和風險自擔的原則。
鞏晶晶說,商鋪在詳情頁上和買前必讀、風險提示等相關位置,須盡到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同時,如果監管部門認可原產地標準的合法性,產品符合原產地標準,即使與中國標準存在差異,那么跨境電商銷售進口“玫瑰鹽”不構成違法,但是根據相關國標和海關回復,食用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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