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在征地拆遷中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現象。一般情況下,強拆分為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所謂的行政強拆則是由相關部門實施的,而司法強拆則是相關部門依據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而實施的強拆行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相關部門雖然是法定的征收主體,但是法律上卻并沒有賦予其強拆房屋的權利,征收過程中需要實施強拆的,只能通過法院,也就是只有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書之后,相關部門才可以實施強拆行為。所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以下六種情況下發生的強拆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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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部門在沒有作出征收決定、獲得征地批復的情況下,即針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相關部門在開展征收工作之前,都應當要依法作出征收文件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這是最基本的征收程序。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未獲得征地批復文件或者是作出征收決定,即實施征收行為,甚至直接強拆被征收人房屋等,那么就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其強拆行為合法。
2、未作出補償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便強拆房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相關部門應當要依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而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話,征收方想要盡快拿到土地就必須要對未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如果被征收人沒有收到這樣的文件,房屋即被征收方給強制拆除,那強拆肯定是不合法的。
3、在訴訟過程中,房屋被強拆
相關部門在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等文件后,一般需要保障被征收人救濟的期限,一般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六個月。在這個期限內,相關部門是沒有權利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即便過了救濟期限,但只要被征收人在救濟期限內已經提起了相關的法律程序,即已經走上了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權益的道路,那么相關部門也是沒有權利實施強拆行為的,只能等到訴訟終結,要不然即使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可能也有會予以受理。
4、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強拆
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來說,可不是那么簡單的。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被征收人沒有針對補償決定或者是其他文件在救濟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那么想要拿到土地,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之后,其才可以實施強拆行為。
如果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而是直接強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那么即便已經過了救濟期限,其強拆行為也是不合法的。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
5、征收方直接委托村委會、拆遷公司等直接強拆被征收房屋
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怕擔責,所以會委托村委會、拆遷公司等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但凱諾律師在這里可以告訴大家,雖然房屋是由村委會或拆遷公司拆除的,可村委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具備法定強制拆除的相應職權,所以即使是村委會強制拆除房屋的,責任仍然由相關部門來承擔。作為被征收人,我們可以以相關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請求。
6、在拆除的過程中,未對被征收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保全,直接組織人員拆除房屋
根據法律規定,在對被征收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時,需要對被征收房屋內的物品進行保全,如果沒有進行物品保全,繼而對被征收房屋實施了強拆,即使強拆行為是獲得了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那強拆行為同樣也是不合法的。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未經法定程序而實施的強拆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時間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然后具有針對性的,針對違法強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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