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8800萬元的明代仇英畫作《江南春》驚現北京拍賣行,牽扯出五件捐贈名畫失蹤懸案。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捐贈人龐女士的舉報讓事件迅速發酵。拍品撤下了,但更令人困惑的是南京博物院的回應:此畫與另四件龐氏捐贈古畫均系“偽作”,已從館藏中“剔除”并“劃撥調劑”。捐贈人追問具體去向未果,最終將博物院訴至法院,并于近日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公開畫作流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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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早已不是單純的書畫真偽之爭了。公立博物館單方將重要捐贈藏品認定為“偽作”并處置,其程序是否合法?在此過程中,捐贈人法定知情權與監督權是否被漠視?“劃撥調劑”這一內部操作,若缺乏透明記錄,如何防范公共文化資產流失?
《博物館條例》明確規定,博物館處置藏品,應遵循嚴格的程序并備案。對重要捐贈品的處置,更需審慎。博物院以“偽作”為由將藏品剔除序列,在法律上需滿足兩重前提:其一,鑒定結論需經嚴謹、透明的專家程序得出,并可復核;其二,如此重大變更,應履行告知捐贈人的義務。單方面操作且多年未告知,直至藏品流入市場才被動回應,程序正當性存疑。
從物權與合同角度看,捐贈屬于公益性質的贈與。《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經過公證的公益贈與,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要求履行,也可以撤銷贈與。盡管此案捐贈發生較早,但法理精神是一致的,捐贈目的是讓文物得到永久保存與研究。博物院單方改變文物狀態(剔除、處置),實質影響了捐贈合同目的的實現,捐贈人有權知情并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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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整個事件,鑒定或許是個專業難題,程序層面的瑕疵則較為清晰。博物館的回應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必要的告知與協商義務,也拿不出“劃撥調劑”的完整合法路徑。在法律實踐中,程序嚴重缺陷往往直接影響行政或管理行為的效力。龐女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博物院提供畫作流轉的詳實材料,正是擊中這一要害。
當你在家中發現一只蟑螂的時候,說明暗處已經蟑螂滿地了。這次事件的發酵,猶如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給所有公共收藏機構敲響警鐘,對于任何捐贈藏品,任何降級、處置決定都必須置于法律與公眾視野的聚光燈下。內部的專業判斷權值得尊重,但它絕不能成為規避監督、簡化程序的理由。
此案不僅是個體糾紛,更是公眾對文博機構公信力的深度質疑。博物館保管的不僅是文物,更是無數捐贈者對文化的赤誠與信任。若管理方可以單方、不透明地處置捐贈品,甚至任其流入市場,必將寒了捐贈者之心,侵蝕公益事業的根基。
法律為文化遺產保護設立了框架,程序的正義則是填充這個框架的血肉。它要求權力運行公開、可追溯、受監督。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每一件國寶不僅得到妥善保存,更在每一次命運的轉折中,經受得住法律與歷史的檢驗。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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